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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对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2021-02-11 14:02:29|189|起点商标网
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对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认定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服务商标侵权的认定,原则上只有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或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才构成侵权。如果在服务中所涉及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或通过带有该服务商标的商品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服务商标地域特点(即在特殊的地方得到特殊的服务)加以辨别,如果没有误认的就不构成侵权。商品商标的侵权一般不考虑误认的后果,但服务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是否发生误认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2)由于服务必须通过商品来提供,所以商品商标的使用有可能对服务商标构成侵权。比如,一家美容院用带有另一家美容企业注册商标的美容工具、员工穿着带有该字样的服装,为客人提供服务,则有可能使用消费者产生误认。从另一个方面讲,服务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其服务涉及的商品上注册,以求得更加全面的保护。(3)涉及服务商标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给商标注册人带来的主要是信誉损失、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的经营额难以计算。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以制止商标侵权为主,对于有确凿证据的,可以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可知,连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然而,这种使用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第3条的规定,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3)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4)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我们在办理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注意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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