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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定义使商标执法有了具体标准

2021-02-11 13:02:51|236|起点商标网
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在处理假冒侵权执法中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统一了商标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做法。
案例类型的归类。在《意见》第十条中,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商标违法使用案件;非法印制和非法买卖商标标识案件;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其它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管辖范围与工商部门的分工。按《商标法》第33条和34条的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所谓“地方”,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范围应包括指导商标使用、查处侵权、办理许可使用备案及解决纠纷、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四大部分。案例涉及到两个以上地方工商局管辖权的应以“先立案”的工商行政机关管辖。
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凡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都属侵权范围。对不属侵权行为的判断。如果“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该使用是“善意地使用自已的名字或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地特征或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地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的都不属于商标的侵权行为。“善意”是主要的判断标准,即主观上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仅起表述作用,但表述是以习惯用法为基础,并与客观事实相符,那些夸大其词、虚假的表述不属此类。
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判断。相同商标,即组成商标的文字相同图案相同、文字或图案的组合相同。近似商标,对文字的判断主要是指文字“显著部分”的字形、字音和书写形式对图案的判断是图案“显著部分”的整体结构和视觉效果。判断标准,以核准的注册商标证书为准,而不是商标注册人的实际使用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标准,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对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判断是否侵权除商标外,还要看商品或服务是否类同,如类似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术语,它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在商标近似的情况下,由于用途功能、原料、销售等场合容易被消费者引起混淆,被认为是同一产品。所以准确无误地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也是执行《商标法》的重要环,对于商标的审查,专用权的保护和对市场经济的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中提到的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最终的目的是社会消费,普通消费者是社会大众的组成部分,他们对商品或服务的客观认识尤为重要。所以,他们而不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专家或学者成为判断的主体后,就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国际分类表”是尼斯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检查、审核和管理依据,每一分类又划出了十几个到几十个类似商品群组。虽然《意见》中提到“不是唯一依据”和“参考”字样,但用此标准来区别比较合理,也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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