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和20世纪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其它有关的商标发展历史
2021-02-11 12:02:23|221|起点商标网
1.商标的商业作用的出现
商标在商业上的作用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历史的经验表明,一国的经济开始增长的时期,也是该国商标发展的时候。19世纪初期,欧洲的工业开始萌芽并很快发展起来,贸易增长,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复杂的分配关系建立,商标的意识便迅速明朗。因而商标的作用就随着开花结果。
2.造假、打假、制假行动已经开始
商标的大量使用和由此而来的丰厚利润,促使那些原先没有商标的制造商,为了在短时间内攫取商业利润便开始了造假行径。凡是有利可图、价廉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被假冒、仿造的事例数不胜数。但由于当初没有立法,也无执法机构,商标的合法使用者有苦难言,无法制止到处出现的造假行为。那些造假者在同类产品上贴上同样或类同的标记,使消费者混淆不清,这种缺乏商业道德,违背诚实的欺骗行为通行无阻,当时虽说也有一些地方法规,但毫无作用。
防止造假需要国家立法和建立行之有效执法机构。从19世纪开始,英国第一个在国内采取行动,制订了专门法律和法规,那些商标的专用者苦尽甘来,开始有权制止他人故意的欺骗仿造行为。由于英国打响了第一枪,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包括美国在内,都采用了英国的做法,从而开始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行动。
3.各国的商标法纷纷出笼
商标全面立法,制订各自可行的法律保护措施已迫在眉睫1874年德国首先制订了保护商标注册的“普鲁士法令”,虽然该法令内容简单,规定只有图案商标才可有注册权,保护的范围也极其有限,但其它欧洲国家纷纷仿效,在短短的的几十年内,法国制订并生效了法国《商标法》;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商标法》,几年后又修订颁布了全新的《商标法》;英国在1938年意大利在1942年颁布的《商标法》至今仍在执行使用;进入19世纪60年代以后,欧洲又成立了比、荷、卢商标联盟,建立《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以及以后的共同体商标等,把商标法律推到一个崭新的时代。
4.商标法的变革
后来的发展使商标结构更加完整,法律更加全面,原有法律中的不足部分不断地给予补充和修订,使之符合发展的需要。例如:以使用代替注册和只有注册才能得到权利的方针逐步在交替转变,加拿大等国家原先同美国一样以使用为注册依据,但现在发生了变化,承认“注册至少是产生权利的同等依据”;而德国原先只承认注册才能得到保护,但后来德国法院也承认“在市场上带来声誉的使用也具有同等效力”,并且在1934年的立法中予以肯定。
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商标的权利可以转让,也可允许他人使用,包括英联邦在内的许多国家在1938年就明确承认,企业间的商标可以转让,同时又宣布实行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美国的商标法甚至认为,许可人只要控制产品的性质和质量,商标不但允许许可使用,而且不用办理许可注册手续。
强调注册商标的特权。这一理论的提倡者以英国和比、荷、卢为代表。英国的商标法认为,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排除对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使用,不论对方的商标是否会可能或者有没有引起混滑的可能性,即使是竞争者用来显示其新产品特点的广告也不例外。比、荷、卢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有损于该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论竞争者的产品相似情况如何,即使是仅仅表明的符号也不可。
欧洲共同体商标的出现。20世纪60年代初期,发达的欧洲各国,为了实现其产品、服务、资源及人员自由流通,着手创建了共同体市场,统一共同体商标体系,之后又建立了统一欧洲货币和商标立法,为一体化的欧渊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其它区域性商标联盟的出现。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为代表的比荷、卢经济联盟国1958年成立。接着又于1962年,比、荷、卢三国政府通过并批准了《比、荷、卢商标统一立法》,1970年商标联盟正式成立。
20世纪60年代创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有成员国15个国家,当初命名为“工业产权组织”,1997年改为现名,1982年正式生效,“组织”统一对15国的专利、商标、版权、工业外观设计负责保护,具体由“工业产权局”办理,地址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只需办理一次申请,即可在15国同时生效。
商标在商业上的作用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历史的经验表明,一国的经济开始增长的时期,也是该国商标发展的时候。19世纪初期,欧洲的工业开始萌芽并很快发展起来,贸易增长,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复杂的分配关系建立,商标的意识便迅速明朗。因而商标的作用就随着开花结果。
2.造假、打假、制假行动已经开始
商标的大量使用和由此而来的丰厚利润,促使那些原先没有商标的制造商,为了在短时间内攫取商业利润便开始了造假行径。凡是有利可图、价廉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被假冒、仿造的事例数不胜数。但由于当初没有立法,也无执法机构,商标的合法使用者有苦难言,无法制止到处出现的造假行为。那些造假者在同类产品上贴上同样或类同的标记,使消费者混淆不清,这种缺乏商业道德,违背诚实的欺骗行为通行无阻,当时虽说也有一些地方法规,但毫无作用。
防止造假需要国家立法和建立行之有效执法机构。从19世纪开始,英国第一个在国内采取行动,制订了专门法律和法规,那些商标的专用者苦尽甘来,开始有权制止他人故意的欺骗仿造行为。由于英国打响了第一枪,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包括美国在内,都采用了英国的做法,从而开始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行动。
3.各国的商标法纷纷出笼
商标全面立法,制订各自可行的法律保护措施已迫在眉睫1874年德国首先制订了保护商标注册的“普鲁士法令”,虽然该法令内容简单,规定只有图案商标才可有注册权,保护的范围也极其有限,但其它欧洲国家纷纷仿效,在短短的的几十年内,法国制订并生效了法国《商标法》;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商标法》,几年后又修订颁布了全新的《商标法》;英国在1938年意大利在1942年颁布的《商标法》至今仍在执行使用;进入19世纪60年代以后,欧洲又成立了比、荷、卢商标联盟,建立《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以及以后的共同体商标等,把商标法律推到一个崭新的时代。
4.商标法的变革
后来的发展使商标结构更加完整,法律更加全面,原有法律中的不足部分不断地给予补充和修订,使之符合发展的需要。例如:以使用代替注册和只有注册才能得到权利的方针逐步在交替转变,加拿大等国家原先同美国一样以使用为注册依据,但现在发生了变化,承认“注册至少是产生权利的同等依据”;而德国原先只承认注册才能得到保护,但后来德国法院也承认“在市场上带来声誉的使用也具有同等效力”,并且在1934年的立法中予以肯定。
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商标的权利可以转让,也可允许他人使用,包括英联邦在内的许多国家在1938年就明确承认,企业间的商标可以转让,同时又宣布实行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美国的商标法甚至认为,许可人只要控制产品的性质和质量,商标不但允许许可使用,而且不用办理许可注册手续。
强调注册商标的特权。这一理论的提倡者以英国和比、荷、卢为代表。英国的商标法认为,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排除对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使用,不论对方的商标是否会可能或者有没有引起混滑的可能性,即使是竞争者用来显示其新产品特点的广告也不例外。比、荷、卢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有损于该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论竞争者的产品相似情况如何,即使是仅仅表明的符号也不可。
欧洲共同体商标的出现。20世纪60年代初期,发达的欧洲各国,为了实现其产品、服务、资源及人员自由流通,着手创建了共同体市场,统一共同体商标体系,之后又建立了统一欧洲货币和商标立法,为一体化的欧渊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其它区域性商标联盟的出现。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为代表的比荷、卢经济联盟国1958年成立。接着又于1962年,比、荷、卢三国政府通过并批准了《比、荷、卢商标统一立法》,1970年商标联盟正式成立。
20世纪60年代创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有成员国15个国家,当初命名为“工业产权组织”,1997年改为现名,1982年正式生效,“组织”统一对15国的专利、商标、版权、工业外观设计负责保护,具体由“工业产权局”办理,地址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只需办理一次申请,即可在15国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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