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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书》的几点改革

2021-02-11 12:02:22|193|起点商标网
1)申请基础改变。议定书不再沿用“国家注册”一词,而改用“基础申请”和“基础注册”,把原属国主管机关改为“基础申请或注册基础注册的局(以下称“原属局”)”。所谓基础申请就是缔约方局的注册申请,所谓基础注册就是缔约方局的注册。议定书第九条之二,国际注册应酌情通过受理基础申请或注册,给议定书的申请基础作了改变把协定中规定的必须以“国家注册”为基础改为以“国家申请或注册”为基础。这样,商标只要在原属国提出申请不管其结果如何,申请人即可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大大缩短了注册期限使商标早日得到保护。
2)程序的转换。《协定》条款规定在5年内把国际注册权和国内注册权的存在与否连在一起,如国内注册权撤销,则国际注册权也相应丧失,使国际注册没有安全感。而议定书第九条之五用“将国际注册转变为国家或地区申请”使申请人有了安全感,对于在申请中或者已经办理了领土延伸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来说,只要其所有人在“国际注册被注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议定书条款允许商标所有人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变为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申请,该申请日仍被“视作国际注册之日”和“视作领土延伸之日”,如果该商标在国际申请时享有优先权的,则仍然享受原来享受的优先权,所有“该申请应符合适用法律的一切要求,包括费用的规定”申请人都应得到享受。这样,商标注册人就有更多的自由权来决定其商标注册权是否应继续存在。
3)驳回权和驳回期限的延长。议定书在给予缔约国延伸领土的权利之后,又赋予被延伸保护的缔约方局“有权在驳回通知中声明在该方不能保护申请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充分考虑到被延伸方原属局的要求之后,行使这种权利的期限也作了更改,原来协定“规定的1年期限由18个月代替”。这样,被延伸国的原属局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来考虑是否给该申请的延伸商标予以保护,如果不同意,则也可以利用这6个月的延长期来提出充分的反对理由。
4)议定书文本语言和工作语言。文本语言有3种: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三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除此之外还有德文、日文等其它可能指定的的文字。工作语言由原来《协定》规定的只有法语一种工作语言改为英、法两种工作语言并用,有利于申请者的选择使不懂法语的申请人更容易办理申请手续。
5)收费和单独规费的设立。国际收费标准包括:基本注册费,申请超过3个类别每超过一项的附加注册费。领土延伸保护补充注册费3种。其中领土延伸保护补充注册费一项和协定的原做法不同,协定规定只准许国际局收取补充费而不准被延伸国再收费,议定书则允许被延伸国可以向商标延伸申请人收取单独规费,一且单独规费被收取后,国际局就不再收取补充费。
6)《议定书》的成员国
比利时、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丹麦、西班牙、芬法国、英国、格鲁吉亚、匈亚利、冰岛、背尼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莫桑比克、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其中,丹麦、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冰岛、立陶宛、挪威、瑞典八个国家属于纯《议定书》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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