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海鸥”牌伞案
2021-02-11 12:02:45|253|起点商标网
案情:
1993年8月28日M进出口公司获悉市郊某伞厂为本市某上市公司生产2000打(400箱)伞,冒用M公司AN6008CB货号和公司注册的海鸥牌 Sea guill商标,但商标标识的印制方式与M公司明显不同,且配件粗糙,是十足的伪劣仿冒品,其中199箱伞已运入铁路南站8线其后将分151箱和50箱两批补足余数委托铁路局经深圳运往香港。M公司随即向该伞厂提出立即停止发货但某上市公司知悉后,则要求伞厂继续发货,并迅即派车到伞厂提取151箱“海鸥”牌伞。在此紧急情况之下,M公司以最快速度应战,备齐了3份文件报呈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
1.关于请求查处某上市公司向某伞厂订购仿冒的“海鸡”牌出口伞,侵犯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报告。该报告注明,如因举报不实,造成经济损失由M公司承担
2.对仿冒的 Sea Gull海鸥牌伞的鉴定报告。
3.M公司的海鸥牌商标注册证书1993年8月31日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接报以后,在公司人员陪同下,雷厉风行地赶到铁路南站8线,一举扣下某上市公司已送进站台的151箱海鸥牌伞。非常可惜,上述第一批199箱伞已于前一日发出,预期9月2日到达深圳,为此,M公司通过海关驻铁路办事处,通报深圳海关查扣,后来终因环节太多而未果,让这199箱冒牌伞漏网而去。
鉴于已扣下151箱冒牌“海鸥”牌伞,拿到了对方商标侵权的物证,下余的工作就非常主动了,首先工商局把被扣伞移仓封存,再到伞厂和某上市公司取证,查到其与某香港客商签定的2000打“海鸥”牌伞出口合同和出口报关单,及相对应的与某伞厂签订的订制2000打海鸥牌伞的生产合同等。M公司又呈文给市工商局测算了伞厂和某上市公司在这笔交易中的生产赢利6万元和出口退税赢利504万元,又列举了M公司因被伪冒“海鸥”牌伞的泛滥,造成“海鸡”牌伞出口逐年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减少出口赢利和出口退税及被迫降价销售的损失测算,合计为1621000元,要求侵权方予以赔偿。1993年12月1日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烦发了《处理决定书》,对某上市公司做出处理,除认定侵权事实外,指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1)项所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和第2款规定,决定对该上市公司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标的商品。
二、消除现存在151箱(计755打)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32000元。对某伞厂,工商局检查大队也出具另一文件,也处以132000元罚款。
嗣后,因为检查大队职责范围所限不可判侵权方对M公司赔款,M公司在与侵权方协商未果之后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国贸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举证材料主要就是:M公司的“海鸥”牌商标注册证,某上市公司向伞厂收购该商标伞的合同及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还有就是市工商局检查大队的《处理决定书》。由于事实清楚,法庭调查都没有什么周折,M公司最后也同意以法庭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最后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以(194)南经初字第225号《调解书》协议解决此案,规定该上市公司赔偿M公司5万元人民币,某伞厂赔偿M公司2万元人民币,在十日内给付。
评析:海鸡牌晴雨伞是M公司的一个热销商品,经过数10年的严格质量管理和艰苦经营,在东南亚和印尼成为声誉鹊起的名牌,随着售价好动销快,造成仿冒者蜂起的局面。本案顺利解决的关键是得知仿冒商品的情况后,尽快备齐举报文件,在市工商局检查大队出动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一举擒获侵权商品并予以封存。其他取证就如顺藤摸瓜,迎刃而解了。
1993年8月28日M进出口公司获悉市郊某伞厂为本市某上市公司生产2000打(400箱)伞,冒用M公司AN6008CB货号和公司注册的海鸥牌 Sea guill商标,但商标标识的印制方式与M公司明显不同,且配件粗糙,是十足的伪劣仿冒品,其中199箱伞已运入铁路南站8线其后将分151箱和50箱两批补足余数委托铁路局经深圳运往香港。M公司随即向该伞厂提出立即停止发货但某上市公司知悉后,则要求伞厂继续发货,并迅即派车到伞厂提取151箱“海鸥”牌伞。在此紧急情况之下,M公司以最快速度应战,备齐了3份文件报呈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
1.关于请求查处某上市公司向某伞厂订购仿冒的“海鸡”牌出口伞,侵犯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报告。该报告注明,如因举报不实,造成经济损失由M公司承担
2.对仿冒的 Sea Gull海鸥牌伞的鉴定报告。
3.M公司的海鸥牌商标注册证书1993年8月31日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接报以后,在公司人员陪同下,雷厉风行地赶到铁路南站8线,一举扣下某上市公司已送进站台的151箱海鸥牌伞。非常可惜,上述第一批199箱伞已于前一日发出,预期9月2日到达深圳,为此,M公司通过海关驻铁路办事处,通报深圳海关查扣,后来终因环节太多而未果,让这199箱冒牌伞漏网而去。
鉴于已扣下151箱冒牌“海鸥”牌伞,拿到了对方商标侵权的物证,下余的工作就非常主动了,首先工商局把被扣伞移仓封存,再到伞厂和某上市公司取证,查到其与某香港客商签定的2000打“海鸥”牌伞出口合同和出口报关单,及相对应的与某伞厂签订的订制2000打海鸥牌伞的生产合同等。M公司又呈文给市工商局测算了伞厂和某上市公司在这笔交易中的生产赢利6万元和出口退税赢利504万元,又列举了M公司因被伪冒“海鸥”牌伞的泛滥,造成“海鸡”牌伞出口逐年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减少出口赢利和出口退税及被迫降价销售的损失测算,合计为1621000元,要求侵权方予以赔偿。1993年12月1日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烦发了《处理决定书》,对某上市公司做出处理,除认定侵权事实外,指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1)项所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和第2款规定,决定对该上市公司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标的商品。
二、消除现存在151箱(计755打)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32000元。对某伞厂,工商局检查大队也出具另一文件,也处以132000元罚款。
嗣后,因为检查大队职责范围所限不可判侵权方对M公司赔款,M公司在与侵权方协商未果之后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国贸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举证材料主要就是:M公司的“海鸥”牌商标注册证,某上市公司向伞厂收购该商标伞的合同及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还有就是市工商局检查大队的《处理决定书》。由于事实清楚,法庭调查都没有什么周折,M公司最后也同意以法庭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最后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以(194)南经初字第225号《调解书》协议解决此案,规定该上市公司赔偿M公司5万元人民币,某伞厂赔偿M公司2万元人民币,在十日内给付。
评析:海鸡牌晴雨伞是M公司的一个热销商品,经过数10年的严格质量管理和艰苦经营,在东南亚和印尼成为声誉鹊起的名牌,随着售价好动销快,造成仿冒者蜂起的局面。本案顺利解决的关键是得知仿冒商品的情况后,尽快备齐举报文件,在市工商局检查大队出动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一举擒获侵权商品并予以封存。其他取证就如顺藤摸瓜,迎刃而解了。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