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意义
2021-02-11 11:02:26|242|起点商标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目益频繁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不断涌现。为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有利的条件,为适应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客观要求,全面遵循《 TRIPS协议》的各项规定和履行我国在双边协议中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必须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另外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还渐放开了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商品经营品种方面的限制,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这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出口贸易方面,由于我国出口商品,特别是在国外市场畅销的拳头产品的品种有限,一些国内企业为挤占容量有限的国外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竞销和冒用国内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出囗劣质商品。这不仅造成国际外汇收入的大量流失,使国外客离从中渔利,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传统的经营渠道、损害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出口商品的经营渠道混乱和质量下降,使国外许多长期代理我国出口商品的经销商失去信心,越来越多的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被迫退出本来已经十分狭小的国际市场。”以上海第一家在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上海电池厂为例,该厂产品出口已达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非洲的东部和西部以及中东地区为主要市场,其销量鼎盛时期出口创汇额1700余万美元,而尤以“白象”、“天鹅”商标的电池最为畅销。一段时间以来,上述商标的商品屡遭“质次价低”的假货冲击,每月假冒电池仅出口到西非市场的就高达60-70万打,约折合50-60万美元,不仅使上海电池厂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由于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甚至被一些国家借机将中国制造的电池,全部列入禁止进境目录,极大地削弱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和中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再以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麻雀333单为例,本来年出口额达800万美元,也因假货肆虐,年出口额降至300万美元。
针对在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严重的现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规定。如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进日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7条也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但是,没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国家在进出境环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国家通过立法授予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对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还渐放开了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商品经营品种方面的限制,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这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出口贸易方面,由于我国出口商品,特别是在国外市场畅销的拳头产品的品种有限,一些国内企业为挤占容量有限的国外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竞销和冒用国内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出囗劣质商品。这不仅造成国际外汇收入的大量流失,使国外客离从中渔利,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传统的经营渠道、损害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出口商品的经营渠道混乱和质量下降,使国外许多长期代理我国出口商品的经销商失去信心,越来越多的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被迫退出本来已经十分狭小的国际市场。”以上海第一家在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上海电池厂为例,该厂产品出口已达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非洲的东部和西部以及中东地区为主要市场,其销量鼎盛时期出口创汇额1700余万美元,而尤以“白象”、“天鹅”商标的电池最为畅销。一段时间以来,上述商标的商品屡遭“质次价低”的假货冲击,每月假冒电池仅出口到西非市场的就高达60-70万打,约折合50-60万美元,不仅使上海电池厂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由于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甚至被一些国家借机将中国制造的电池,全部列入禁止进境目录,极大地削弱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和中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再以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麻雀333单为例,本来年出口额达800万美元,也因假货肆虐,年出口额降至300万美元。
针对在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严重的现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规定。如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进日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7条也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但是,没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国家在进出境环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国家通过立法授予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对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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