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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发展

2021-02-11 11:02:39|507|起点商标网
中国入世已经十多年了。中国政府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保护标准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TRIPS协议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世贸组织重要法则之一,并通过各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
中国法院根据各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设置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体系。这一体系对统一全国执法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基本奠定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保护的司法机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转入到与市场更加贴近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领域。2006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上讨论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意见稿》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月,前两个意见稿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解释发布施行。后一个意见稿正在做进一步修改。这些重要的司法文件将对统一全国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理适用法律尺度、利用司法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对涉及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应纠纷的审理十分重视。这类纠纷一般涉及到专利、技术秘密以及行政审查的标准、信息的保护等等。法院受理的主要是前两类侵权纠纷案件。医药开发时间长、投资巨大,履行药品上市的手续和试验审查工作延续时间也长,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应当依法加强。同时涉及医药知识产权的行使又涉及到社会公众健康利益、各国行使主权和形成政策等诸多方面,在法律层面又都存在例外或者特殊的规定。据了解,美国推动各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但在国内为了公众健康却奉行平抑药价的政策。加拿大不久前的波拉例外案例(bolarexception)也采取了兼顾产业政策和公共健康的“审查例外”和“储存例外”的有限例外政策。
中国有13亿人口,医药市场巨大,所涉及的公共健康利益等也十分严峻。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政策制定与掌握显得更加重要。医药开发商和使用人等方方面面应当利用已经建立起的法律机制,依法、协调地不断调整和解决所发生的冲突与矛盾。人民法院对“万艾可”专利之争、伊莱利利公司新药方法专利侵权纠纷和QQ汽车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等一系列涉外大案的依法受理和开庭审判,本身就说明,在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符合TRIPS协议的司法机制进行处理。预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日益增长,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贸易摩擦也会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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