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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设立

2021-02-11 11:02:36|267|起点商标网
目前世界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民间团体,一种为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我国的音著协应属于在民政部获得社团登记的民间团体,其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做了规定,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音著协章程中规定:协会从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收取和分配工作的开支、改善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的服务和建立音乐文化基金。
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非营利性质的组织,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替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管理权利的机构,这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
从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看,有些国家是按作品的类别分别设立,也有的国家则是建立一个包括各创作领域的统一的组织。由于音乐作者对其表演权最难控制,因而即使在设有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国家,最重要的还是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俄罗斯、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只设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是按照作品的种类分别设立相对垄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音乐作品的组织、文字作品的组织、美术和摄影等视觉艺术作品或其他种类的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我国,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就上述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还明确了中国境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依据与境外的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在境内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音著协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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