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几种类型
2021-02-11 00:02:40|214|起点商标网
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几种类型
(一)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的 文 字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号注册使用
如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受让取得“克莉丝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的“克莉丝汀”在食品制造、销售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苏州市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1年注册登记,原名苏州市金童食品厂,1999年企业字号变更为“克莉丝汀”,在与上海克莉丝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商品的包装上,苏州克莉丝汀除标注其企业全称外,另单独突出使用企业简称“克莉丝汀”,从而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二)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如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1993年核准注册“恒盛”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在此之前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已经以“恒盛”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之后,恒盛陶瓷厂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芳芳陶瓷厂“恒盛”注册商标的申请,而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恒盛瓷砖”的简称。①由此引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 字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 号 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 的 字 号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文 字,注册为商标
这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新类型案件。如原告惠工厂②自1993年起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及配件,于1998年取得“海菱”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华衣公司③曾向惠工厂购买过工业用缝纫机,在知晓原告的“惠工”字号和“海菱”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华衣公司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 定 代 表 人 又 于2000年成 立 了 字 号 与 原 告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的 海 菱 公司,④再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 了 两 被 告 生 产、销 售 的 产 品 及 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和“海菱”字号,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四)企业改制后因权利许可而导致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如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永久”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系由原告摩托车分公司部分改制而成,原告在被告处曾经有10%的股权。被告企业成立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吸纳了原告的部分员工,原告向工商行政部门出具了冠名权证明,同意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永久”字号。后原告将其在被告处的10%股权转让后,原告觉得被告继续使用“永久”字号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要求被告撤销其企业名称中的“永久”字号,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被告并未变更,从而导致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的 文 字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号注册使用
如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受让取得“克莉丝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的“克莉丝汀”在食品制造、销售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苏州市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1年注册登记,原名苏州市金童食品厂,1999年企业字号变更为“克莉丝汀”,在与上海克莉丝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商品的包装上,苏州克莉丝汀除标注其企业全称外,另单独突出使用企业简称“克莉丝汀”,从而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二)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如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1993年核准注册“恒盛”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在此之前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已经以“恒盛”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之后,恒盛陶瓷厂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芳芳陶瓷厂“恒盛”注册商标的申请,而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恒盛瓷砖”的简称。①由此引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 字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 号 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 的 字 号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文 字,注册为商标
这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新类型案件。如原告惠工厂②自1993年起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及配件,于1998年取得“海菱”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华衣公司③曾向惠工厂购买过工业用缝纫机,在知晓原告的“惠工”字号和“海菱”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华衣公司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 定 代 表 人 又 于2000年成 立 了 字 号 与 原 告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的 海 菱 公司,④再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 了 两 被 告 生 产、销 售 的 产 品 及 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和“海菱”字号,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四)企业改制后因权利许可而导致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如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永久”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系由原告摩托车分公司部分改制而成,原告在被告处曾经有10%的股权。被告企业成立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吸纳了原告的部分员工,原告向工商行政部门出具了冠名权证明,同意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永久”字号。后原告将其在被告处的10%股权转让后,原告觉得被告继续使用“永久”字号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要求被告撤销其企业名称中的“永久”字号,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被告并未变更,从而导致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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