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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近似商标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021-02-10 23:02:55|194|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 的 商 标,应 当 具 有 显 著 特 征,便 于 识 别;第 十 一 条进一步规定,仅有本商 品 的 通 用 名 称、图 形、型 号,或 者 仅 仅 直 接 表 示 商 品 的 质 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缺乏显著特 征 的,不 得 作 为 商 标 注 册。此 外,以 三 维 标 志 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 质 产 生 的 形 状,也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注 册。显 著 性 就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时,其 识 别 特 征 能 够 引 起 相 关 公 众 的 注 意,并 且 相关公众仅仅借助于商标,就能够将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明显地加以区别的特性。既存的注册商标一经授权,就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平 等 的 保 护,但 这 不 等 于 说,因 为 它 们 自 身具有的缺陷或者完美程度的不同,产生实际得到法律呵护水平甚至质量的差异。不同的注册商标因为设计、印制或者标注 等 不 同,其 显 著 性 也 不 同,越 是 创 意 独 特、设计匠心、印制精美、标注醒目、亲和力 强 的 商 标,越 是 具 有 识 别 性。法 院 在 认 定 近 似商标时必须考虑注册商标的识别性,针 对 显 著 性 强 的 商 标,在 认 定 被 控 侵 权 的 近 似商标时应从严把握。
除了显著性外,近似商标认定与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也密切相关。如果说,显著性是人们赋予注册商标并表现为由其天生固有的,那么知名度则完全是后天形成的。相关公众对一个商标的知晓程度,往往与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广告投入、所获荣誉和该商标商品所处的地域、市场份额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基于知名程度,商标可以有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分别。知名程度高的商标往往蕴涵着更大的市场声誉,也能够明确地向消费者表达商品或者服务所具备的优良品质。相关公众一旦被提及到这个商标就能够联想到该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也包含了对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充分信任。也正是这种信任,维持着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支撑着它所承载的商誉。但是商标一旦出名,其被侵权的风险也就产生了。一些商标侵权者正是看到了知名度高的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总是想方设法地采用近似商标的方式,企图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近似商标和商品的误认,或者造成对他人商标的淡化、削弱,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所以为了加强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保护力度,应当根据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确定对被控侵权的近似商标的打击力度,这样才有利于充分实现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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