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3D打印知识产权困境,构建良性发展新平衡
2021-02-10 22:02:21|211|起点商标网
虽然3D打印行为确实存在侵权风险,但是并不是落入知识产权人专有权范围内的行为一律都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依据专利法理论,一旦垄断性的专利权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利益影响,阻碍技术的创新,就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从法理上讲,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知识产权也是如此。从技术进步的角度考虑,如果3D打印之前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不仅事实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因此而制约3D打印技术的良性发展,过高的限制无疑会使这一颇具前瞻性的新兴技术遭遇发展瓶颈,但是放任侵权行为发生,也不可行。技术进步的步伐不可阻挡,如何破解3D打印时代知识产权困境,构建良性发展新平衡,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立法建议:完善专利侵权行为体系,建立间接侵权制度
3D打印技术之所以会对既有法律体系提出挑战,是因为“终端制造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在3D打印的催化下完成了从“虚拟”到“实物”的转化,在这一背景之下,传统侵权责任分配机制应当予以重新划分。如前所述,单纯创建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并不为专利权人所控制,但是其却是后续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另外,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专利侵权判定应当遵循“完全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对象应当覆盖专利技术的全部权利要求,只涉及部分权利要求不以侵权行为论处。如果依据3D打印技术生产专利产品的部分零件,在“完全覆盖原则”要求下,其并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是其仍然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组装较为便利的专利产品。因此,不论是创建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还是利用3D打印技术生产部分专利产品,现行专利直接侵权体系都无法将上述行为纳入其中,建立间接侵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均建立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为了弥补专利法侵权行为体系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侵权行为体系上,我国现行规定仍不完善。未来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参照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思路,将“故意为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列为专利侵权行为之一。如此一来,3D打印的全过程都可以被纳入专利保护体系之内,立法技术较为科学。
当然,专利法赋予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独占性的专有权,进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利益激励机制促使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技术的革新,最终整体社会科技水平得以提高。但是,专利权的垄断性不应成为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的阻碍,因此国际专利法理论一般都规定,如果他人出于教学、科研或其他非营利目的使用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上述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会造成影响。因此,3D打印者如果单纯出于爱好或者个人需要进行打印行为,不论是自己制作三维数据模型,还是根据网络下载的数据模型进行具体打印,都与专利权人未形成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为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反之,如果打印者出于商业经营目的从事3D打印相关行为,其最终产品落入专利权人保护范围,则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技术屏障:研发3D打印设备专利保护系统,构建动态权利保护平台
当前,3D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打印效果仍需改善,一般消费者并不具备3D打印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但是一旦条件成熟,就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行为的发生,此时单纯依靠完善专利侵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效果,构建3D打印技术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屏障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国际层面来讲,部分国家已经在研究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知识产权利益的可行性措施。近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推出了一个专门针对3D打印版权保护的“生产控制系统”。在该系统的管理下,任何与3D打印有关的设备在执行打印任务之前,都要将待打印的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出现大比例的匹配,对应的3D打印任务就不能够进行。这一管理系统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3D打印专利权保护的新思路,但是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由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因此只有当3D打印设备联网进行打印,系统才能将待打印的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以判定是否阻止具体打印行为。要求所有3D打印设备必须在联网状态下工作,这本身并不可行,在技术上也完全可以规避。因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推出3D打印生产控制系统的思路值得肯定,这毕竟开创了技术手段防止3D打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先河,有效弥补了单纯法律保障的弊端,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研发不依赖互联网环境的3D打印设备专利保护系统,是破解3D打印专利权困境的有效技术手段。这一系统应当根据公开专利技术信息(包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同时能够实现与专利信息库的同步无线升级,如果待打印三维数据模型与数据库中的专利信息出现大比例匹配,则3D打印自动终止。由于现阶段3D打印技术仍需完善,尚不具备向社会公众普及的前提条件,但是就其强劲的发展势头来看,这一前瞻性技术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建立3D打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屏障,以消除3D打印技术背后隐含的知识产权隐患。
三、完善3D打印所需之三维数据模型的网络传播途径
用户在使用3D打印设备进行打印时,必须以待打印产品的三维数据模型为基础,而构建某一产品的三维数据模型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从相关网站上下载上述模型将变得非常普遍,法律体系难以约束社会公众的普遍行为,因此规范三维数据模型网站的传播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传播网站,如果是网站自身传播自己制作的3D打印数据模型,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向网站主张侵权责任。如果网站传播的3D打印数据模型是用户自行上传的,则可以适用著作权理论中的“避风港原则”进行规范。一旦权利人发现网站传播的3D打印数据模型涉嫌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持权属证明文件通知网站停止传播行为,网站在接到通知以后,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删除相关文件,如果网站拒不采取措施,权利人可以要求传播网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此一来,网站传播3D打印数据模型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约束,就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虽然3D打印技术具有广泛的前景和潜力,并且已经在一些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3D打印对于专利权,好比互联网对于著作权,我们不能为了发展互联网而否定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同样我们也不能为了发展3D打印技术放任侵犯专利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我们需要针对3D打印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予以综合认定,以破解3D打印技术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构建良性发展新平衡。当然,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为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整体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纯粹出于个人目的的使用行为都不宜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以营利目的的商业利用行为才应当受到约束。
一、立法建议:完善专利侵权行为体系,建立间接侵权制度
3D打印技术之所以会对既有法律体系提出挑战,是因为“终端制造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在3D打印的催化下完成了从“虚拟”到“实物”的转化,在这一背景之下,传统侵权责任分配机制应当予以重新划分。如前所述,单纯创建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并不为专利权人所控制,但是其却是后续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另外,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专利侵权判定应当遵循“完全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对象应当覆盖专利技术的全部权利要求,只涉及部分权利要求不以侵权行为论处。如果依据3D打印技术生产专利产品的部分零件,在“完全覆盖原则”要求下,其并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是其仍然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组装较为便利的专利产品。因此,不论是创建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还是利用3D打印技术生产部分专利产品,现行专利直接侵权体系都无法将上述行为纳入其中,建立间接侵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均建立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为了弥补专利法侵权行为体系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侵权行为体系上,我国现行规定仍不完善。未来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参照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思路,将“故意为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列为专利侵权行为之一。如此一来,3D打印的全过程都可以被纳入专利保护体系之内,立法技术较为科学。
当然,专利法赋予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独占性的专有权,进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利益激励机制促使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技术的革新,最终整体社会科技水平得以提高。但是,专利权的垄断性不应成为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的阻碍,因此国际专利法理论一般都规定,如果他人出于教学、科研或其他非营利目的使用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上述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会造成影响。因此,3D打印者如果单纯出于爱好或者个人需要进行打印行为,不论是自己制作三维数据模型,还是根据网络下载的数据模型进行具体打印,都与专利权人未形成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为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反之,如果打印者出于商业经营目的从事3D打印相关行为,其最终产品落入专利权人保护范围,则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技术屏障:研发3D打印设备专利保护系统,构建动态权利保护平台
当前,3D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打印效果仍需改善,一般消费者并不具备3D打印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但是一旦条件成熟,就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行为的发生,此时单纯依靠完善专利侵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效果,构建3D打印技术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屏障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国际层面来讲,部分国家已经在研究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知识产权利益的可行性措施。近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推出了一个专门针对3D打印版权保护的“生产控制系统”。在该系统的管理下,任何与3D打印有关的设备在执行打印任务之前,都要将待打印的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出现大比例的匹配,对应的3D打印任务就不能够进行。这一管理系统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3D打印专利权保护的新思路,但是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由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因此只有当3D打印设备联网进行打印,系统才能将待打印的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以判定是否阻止具体打印行为。要求所有3D打印设备必须在联网状态下工作,这本身并不可行,在技术上也完全可以规避。因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推出3D打印生产控制系统的思路值得肯定,这毕竟开创了技术手段防止3D打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先河,有效弥补了单纯法律保障的弊端,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研发不依赖互联网环境的3D打印设备专利保护系统,是破解3D打印专利权困境的有效技术手段。这一系统应当根据公开专利技术信息(包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同时能够实现与专利信息库的同步无线升级,如果待打印三维数据模型与数据库中的专利信息出现大比例匹配,则3D打印自动终止。由于现阶段3D打印技术仍需完善,尚不具备向社会公众普及的前提条件,但是就其强劲的发展势头来看,这一前瞻性技术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建立3D打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屏障,以消除3D打印技术背后隐含的知识产权隐患。
三、完善3D打印所需之三维数据模型的网络传播途径
用户在使用3D打印设备进行打印时,必须以待打印产品的三维数据模型为基础,而构建某一产品的三维数据模型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从相关网站上下载上述模型将变得非常普遍,法律体系难以约束社会公众的普遍行为,因此规范三维数据模型网站的传播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传播网站,如果是网站自身传播自己制作的3D打印数据模型,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向网站主张侵权责任。如果网站传播的3D打印数据模型是用户自行上传的,则可以适用著作权理论中的“避风港原则”进行规范。一旦权利人发现网站传播的3D打印数据模型涉嫌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持权属证明文件通知网站停止传播行为,网站在接到通知以后,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删除相关文件,如果网站拒不采取措施,权利人可以要求传播网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此一来,网站传播3D打印数据模型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约束,就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虽然3D打印技术具有广泛的前景和潜力,并且已经在一些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3D打印对于专利权,好比互联网对于著作权,我们不能为了发展互联网而否定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同样我们也不能为了发展3D打印技术放任侵犯专利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我们需要针对3D打印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予以综合认定,以破解3D打印技术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构建良性发展新平衡。当然,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为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整体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纯粹出于个人目的的使用行为都不宜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以营利目的的商业利用行为才应当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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