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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标的混乱现象

2021-02-10 21:02:12|234|起点商标网
商品所使用的包装,通常分为三个部分,即注册商标部分、商品名称部分、企业名称部分,这三个部分是互为统一又互为区别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装潢,但其中的显要部分应该是商标,这才便于人们区别不同商品的标志。但是,长期以来,在酒类商品的瓶贴上,商标名称和图形不醒目,而所使用的特定名称却特别显著,形成许多消费者只认酒的特定名称,而忽略了商标的情况。如,人们称呼贵州遵义的茅台酒时,并不管其注册商标是“金轮”牌茅台酒,而通称茅台酒。
这说明这些特定名称起着商标的作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不注册商标不予保护,因而酒的特定名称也就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一些名酒,比如四川的泸州曲酒,五粮液、郎酒、贵州的茅台酒,山西杏花村的汾酒、竹叶青等酒的特定名称被别的企业仿冒,甚至被外国人作为商标在国外注册。这种情况,由于他人仿冒的是商品名称,依法律规定反而无权干涉,这给我国名酒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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