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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禁止权

2021-02-10 20:02:50|188|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所谓商标的独立使用权,是指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权,只准商标专用权人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有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有同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用在与自已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时,也是无效的,法律只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独占使用权并不是无边无际、毫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制约,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如果违反所规定的范围,则失去这种独占使用权。其范围是:①前面已谈到,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原则,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商标注册国的范围内享受独占使用权;②商标权所有者只能适用于该商标注册时所指定的商品范围内有效。反之,如果他人将该商标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则不具有这种约束力;③这种独占权由于属于商标权所有者所独有,除了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其使用权外,一般不能使用;④在商标所有者或者经商标所有者同意后可以使用于同一商标的生产者,也必须保证原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核准的商品质量和规格,如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其独占使用权将受到干涉,甚至有可能被停止或者被撤销。
二、商标的禁止权
所谓商标的禁止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因为商标专用权人在享有独占使用自已注册商标权利的同时,还有排除和禁止其他任何人在自己注册商标范围内使用其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所有者在注册商标的同一范围内,有权自己行使其商标,如果他人把注册商标使用在其商标权所有者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或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于自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也无衩禁止商标所有者不使用其商标,并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权利,只有商标权所有者才能行使。这个道理前面已谈过,由于商标权是一种专用权,其权利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它的独占作用。所以,商标权所有者在自已行使这种权利的同时,有权排除其他人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如果他人把与商标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时,就会与商标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发生矛盾,与注册商标混淆不清,假若不排除这种行为,商标权所有者就不能很好地行使独占权。而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就构成了侵权行为。显然,这种对商标独占权的侵犯行为指的是未经商标权所有者的许可,将其注册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该注册商标指定的相同商品或近似商品上的行为。实践中,通常这种侵权行为是以仿制或者冒究商标杈所有者的商标形式岀现的。这种情况下,商标权所有者即可制止或者柰止这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活动,赔偿损失,以维护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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