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2021-02-10 19:02:48|168|起点商标网
(一)成立经过
许多国家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后,由于商标的地域性,在外国缺乏保护,不利于国际交往。由于商标注册所有人在不同的国家获得注册保护,就需要分别向每一个国家都履行次申请注册的手续,在分别向各国申请注册时,还得以不同的文字、按各国的不同格式准备申请案。这种作法大大不便于商标所有人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往来因此,许多国家的商人都感到这种重复注册手续的不便,有必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以减少和简化注册手续和减轻费用。于是,1891年,由当时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马德里缔结了《国际商标注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根据协定于1891年成立了《商标国际注册联盟》,简称《马德里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首先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目前,这个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截至1985年1月,已有成员国26个,他们是:阿尔及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摩洛哥、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利诺、苏联、西班牙、苏丹、瑞士、突尼斯、越南、南斯拉夫等。
本协定曾作过儿次修改:第一次是1900年在布鲁塞尔的修订:第二次是1911年在华盛顿的修订;第三次是1925年在海牙的修订:第四次是1934年在伦敦的修订;第五次是1957年在尼斯的修订;第六次是1957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修订;1979年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国际注册的程序
商标际注册的马德星协定的保护对象是商标和服务商标。主要是规定了商标在国际上注册的制度。按照协定,商标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文字(法文)向一个主管商标的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规格书写的“国际注册申请案”,并交付一次申请费,就可以取得二个国家以上的注册,也就是说,参加本协定的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的标记只要向国际事务局提出申请,就可以获得任意指定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权利。因此,有资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人是该协定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者工商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都可以。
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申请和取得国际注册的程序为:首先,申请人的商标应向自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注册后,就可以通过该主管部门申请国际注册,同时向本国主管商标的部门缴纳应缴的注册费。经夲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审查,确认其国际申请案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国内已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后,即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此申诣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作形式审查后,主要审查申请案是否符合协定及实施条例的要求,如果申请案不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国际局即通知申请人所在国的商标主管部门,要求在3个月內修正,不修正的予以驳国;如果申请案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申请案就获得了国际注册。这一注册,可根据申诮人要求在一个、几个、甚至所有联盟成员国内有效。
国际注册获得批准后,可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并通知申请人给予保护的是那些成员国。不过,每一个接受国都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作出否定的声明:在其领土内,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必须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此声明不服,可以向拒绝该注册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院起诉。如果授予国在一年内不作此否定声明,那么,国际注册就在该国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国家注册的效力。
(三)取得国际注册的权利
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一个获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如果要在原指定的范围内再加以扩大的话,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此项要求,只要通过本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即可。国际局就把申请人欲扩大地域的请求转至有关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但这些国家有权在扩大地域的请求于国际局提出之吕起一年内,向国际声明拒绝保护;如果在一年内未提出拒绝声明的,该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即自动变为被扩大国的国内注册。
其次,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保护有效期满后,可以办理续展手续。在办理续展手续时只须同国际局缴纳续展费、指定国费以及商品在三种以上时需加的附加费即可,不必再向各指定国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商标所有人可将其在一国或者数国获得的注册专用权转让他人。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地转让在某一国或某几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不管各国对注册的期限如何规定,协定对国际商标注册的期限统一规定为20年。期满如果商标注册人愿意继续续展的话,可以续展,其续展期每次为二十年。
但是,需要提出的是,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不能随意更改商标图案,也不得增加用于它所表示的商品的项目,如果需要更改图案或者增加商品项目,应另行申请新的国际商标注册。
(四)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该协定签订至今,参加国仍然不多,主要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都未参加。究其原因,主要是缺点胜于优点,因而妨碍了许多国家的加入。
国际商标注册的优点是:商标在申请人的国家注册后,他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即可,不需要再用各种文字分别向各缔约国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并向他们缴纳费用。只由国际局将所收费用按规定分别转交给予以保护的成员国。这样无论对申请人个人来说,还是对申请人所在国家商标主管部门而言,都减少了工作量,节约了开支,收到了应有的良好效果。
国际商标注册的缺点是:①虽然协定规定只需用一种文字就可以提出申请。但是,这一种文字仅只固定为一种法语,其他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如果要申请国际商标注册还必须翻译成法文,仍然有诸多不便。这就限制了许多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参加协定。②获得国际商标注册在指定国变为国内注册后,在五年的时间内其有效性仍不是独立的,如在原属国因诉讼等即会导致对该商标国家保护的终结,或者由于各种原因而丧失了原属国的保护,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就不能再要求其他指定国的保护,如原属国撤销该商标,并要求国际局撤销该商标,国际局即应将该国际注册撤销。只有上述五年的期限满了以后,国际注册才不再受原属国保护的约定.③国际注册虽然是一次申请,由国际局统一审查,但各国仍是根据本国法给予保护的。所以,国际注册最后还是变成了众多的国内注册。这不利于各成员国对本国商标的保护。④最主要的是协定规定“取得本国注册是取得国际注册的前提条件”,这样,对实行使用也可以产生权利的国家来说,就成为一种限制,因而不愿意参加该协定;同时,在本国先注册要花一定的时闻,然后才能申请国际注册,费时太长,这对某些不愿在本国注册而直接向外国申请注册的人来说,就成为一种无形的负担。所以,这类国家自然也就不愿参加。
许多国家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后,由于商标的地域性,在外国缺乏保护,不利于国际交往。由于商标注册所有人在不同的国家获得注册保护,就需要分别向每一个国家都履行次申请注册的手续,在分别向各国申请注册时,还得以不同的文字、按各国的不同格式准备申请案。这种作法大大不便于商标所有人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往来因此,许多国家的商人都感到这种重复注册手续的不便,有必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以减少和简化注册手续和减轻费用。于是,1891年,由当时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马德里缔结了《国际商标注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根据协定于1891年成立了《商标国际注册联盟》,简称《马德里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首先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目前,这个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截至1985年1月,已有成员国26个,他们是:阿尔及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摩洛哥、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利诺、苏联、西班牙、苏丹、瑞士、突尼斯、越南、南斯拉夫等。
本协定曾作过儿次修改:第一次是1900年在布鲁塞尔的修订:第二次是1911年在华盛顿的修订;第三次是1925年在海牙的修订:第四次是1934年在伦敦的修订;第五次是1957年在尼斯的修订;第六次是1957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修订;1979年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国际注册的程序
商标际注册的马德星协定的保护对象是商标和服务商标。主要是规定了商标在国际上注册的制度。按照协定,商标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文字(法文)向一个主管商标的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规格书写的“国际注册申请案”,并交付一次申请费,就可以取得二个国家以上的注册,也就是说,参加本协定的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的标记只要向国际事务局提出申请,就可以获得任意指定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权利。因此,有资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人是该协定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者工商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都可以。
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申请和取得国际注册的程序为:首先,申请人的商标应向自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注册后,就可以通过该主管部门申请国际注册,同时向本国主管商标的部门缴纳应缴的注册费。经夲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审查,确认其国际申请案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国内已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后,即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此申诣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作形式审查后,主要审查申请案是否符合协定及实施条例的要求,如果申请案不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国际局即通知申请人所在国的商标主管部门,要求在3个月內修正,不修正的予以驳国;如果申请案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申请案就获得了国际注册。这一注册,可根据申诮人要求在一个、几个、甚至所有联盟成员国内有效。
国际注册获得批准后,可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并通知申请人给予保护的是那些成员国。不过,每一个接受国都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作出否定的声明:在其领土内,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必须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此声明不服,可以向拒绝该注册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院起诉。如果授予国在一年内不作此否定声明,那么,国际注册就在该国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国家注册的效力。
(三)取得国际注册的权利
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一个获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如果要在原指定的范围内再加以扩大的话,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此项要求,只要通过本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即可。国际局就把申请人欲扩大地域的请求转至有关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但这些国家有权在扩大地域的请求于国际局提出之吕起一年内,向国际声明拒绝保护;如果在一年内未提出拒绝声明的,该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即自动变为被扩大国的国内注册。
其次,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保护有效期满后,可以办理续展手续。在办理续展手续时只须同国际局缴纳续展费、指定国费以及商品在三种以上时需加的附加费即可,不必再向各指定国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商标所有人可将其在一国或者数国获得的注册专用权转让他人。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地转让在某一国或某几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不管各国对注册的期限如何规定,协定对国际商标注册的期限统一规定为20年。期满如果商标注册人愿意继续续展的话,可以续展,其续展期每次为二十年。
但是,需要提出的是,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不能随意更改商标图案,也不得增加用于它所表示的商品的项目,如果需要更改图案或者增加商品项目,应另行申请新的国际商标注册。
(四)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该协定签订至今,参加国仍然不多,主要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都未参加。究其原因,主要是缺点胜于优点,因而妨碍了许多国家的加入。
国际商标注册的优点是:商标在申请人的国家注册后,他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即可,不需要再用各种文字分别向各缔约国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并向他们缴纳费用。只由国际局将所收费用按规定分别转交给予以保护的成员国。这样无论对申请人个人来说,还是对申请人所在国家商标主管部门而言,都减少了工作量,节约了开支,收到了应有的良好效果。
国际商标注册的缺点是:①虽然协定规定只需用一种文字就可以提出申请。但是,这一种文字仅只固定为一种法语,其他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如果要申请国际商标注册还必须翻译成法文,仍然有诸多不便。这就限制了许多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参加协定。②获得国际商标注册在指定国变为国内注册后,在五年的时间内其有效性仍不是独立的,如在原属国因诉讼等即会导致对该商标国家保护的终结,或者由于各种原因而丧失了原属国的保护,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就不能再要求其他指定国的保护,如原属国撤销该商标,并要求国际局撤销该商标,国际局即应将该国际注册撤销。只有上述五年的期限满了以后,国际注册才不再受原属国保护的约定.③国际注册虽然是一次申请,由国际局统一审查,但各国仍是根据本国法给予保护的。所以,国际注册最后还是变成了众多的国内注册。这不利于各成员国对本国商标的保护。④最主要的是协定规定“取得本国注册是取得国际注册的前提条件”,这样,对实行使用也可以产生权利的国家来说,就成为一种限制,因而不愿意参加该协定;同时,在本国先注册要花一定的时闻,然后才能申请国际注册,费时太长,这对某些不愿在本国注册而直接向外国申请注册的人来说,就成为一种无形的负担。所以,这类国家自然也就不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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