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商标组织
2021-02-10 19:02:42|160|起点商标网
一、法语非洲国家的《班吉协定》
法语非洲国家为统一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由13个国家就曾组织过《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组织》,但因马尔加什于1976年退出该组织而使得该组织在名称上必须进行修改。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健全各国在工业产权领域中的合作以及把合作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因此,1977年这个组织在中非共和国的班吉将原组织改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并签订了《班吉协定》。
《班吉协定》主要是制定出统一的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的规定。此规定于1982年2月生效。但在生效时,该组织的12个成员国中只有八个国家批准了该协定。他们是:喀麦隆、多哥、中非共和国、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而贝宁、布基纳法索(原上沃尔特)、乍得、刚果则未参加。《班吉协定》规定,一切工业产权在该组织地域内都按统一规定颁发和保护。就是说,无论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只要在该组织取得权利后,则在每个成员国都发生效力。而版权则统一规定自然产生权利,由各成员国依照本国法律自行保护。
二、英语非洲国家的工业产权组织
1976年,7个非洲英语国家发起建立英语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目前已有成员国11个国家。建立这个组织的目的,是对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问题作统一规定,便于统一保护。1982年12月,英语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在津巴布韦的哈拉雷通过了一项议定书,一般简称为《哈拉雷议定书》,在议定书签字的国家有6个,即加纳、肯尼亚、苏丹、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而坦桑尼亚、冈比亚、马拉维、索马里、塞拉里昂尚未在议定书上签字。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生效。按该议定书规定,仅先对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进行统一保护,其他的如商标等还未作到统一颁布和统一保护。
三、安斯组织有关协定
1974年,拉丁美洲的安弟斯组织中的玻利维亚、秘鲁、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等国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那联合签署了一项地区性工业产权法一体化协定,一般简称《卡塔赫那协定》,协定统一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该协定对成员国的工业产权法的程序部分、实体部分都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未成立一个统一管理协定成员国工业产权的机构。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国的国民欲申请专利或者商标时,只能按协定的规定向具体的成员国提交。因此,一国取得的专利或者商标权在其他成员国不发生效力。比如,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能按协定的统一规定向某一成员国提交申请案,由这个国家审查批准,只受到这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果要在其他成员国取得注册,还要向其他国家申请。
由于该协定并未规定详细的內容,因此,在协定中未规定中的内容,则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去补充,这就无形中造成了各国司法机关在保护有关商标权、专利权时的差异。针对存在的问题,该组织的成员国曾在1979年准备通过一项有关工业产权统一实施细则,但未能实现。
目前,已批准《卡塔赫那协定》的国家是: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
法语非洲国家为统一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由13个国家就曾组织过《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组织》,但因马尔加什于1976年退出该组织而使得该组织在名称上必须进行修改。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健全各国在工业产权领域中的合作以及把合作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因此,1977年这个组织在中非共和国的班吉将原组织改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并签订了《班吉协定》。
《班吉协定》主要是制定出统一的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的规定。此规定于1982年2月生效。但在生效时,该组织的12个成员国中只有八个国家批准了该协定。他们是:喀麦隆、多哥、中非共和国、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而贝宁、布基纳法索(原上沃尔特)、乍得、刚果则未参加。《班吉协定》规定,一切工业产权在该组织地域内都按统一规定颁发和保护。就是说,无论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只要在该组织取得权利后,则在每个成员国都发生效力。而版权则统一规定自然产生权利,由各成员国依照本国法律自行保护。
二、英语非洲国家的工业产权组织
1976年,7个非洲英语国家发起建立英语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目前已有成员国11个国家。建立这个组织的目的,是对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问题作统一规定,便于统一保护。1982年12月,英语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在津巴布韦的哈拉雷通过了一项议定书,一般简称为《哈拉雷议定书》,在议定书签字的国家有6个,即加纳、肯尼亚、苏丹、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而坦桑尼亚、冈比亚、马拉维、索马里、塞拉里昂尚未在议定书上签字。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生效。按该议定书规定,仅先对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进行统一保护,其他的如商标等还未作到统一颁布和统一保护。
三、安斯组织有关协定
1974年,拉丁美洲的安弟斯组织中的玻利维亚、秘鲁、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等国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那联合签署了一项地区性工业产权法一体化协定,一般简称《卡塔赫那协定》,协定统一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该协定对成员国的工业产权法的程序部分、实体部分都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未成立一个统一管理协定成员国工业产权的机构。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国的国民欲申请专利或者商标时,只能按协定的规定向具体的成员国提交。因此,一国取得的专利或者商标权在其他成员国不发生效力。比如,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能按协定的统一规定向某一成员国提交申请案,由这个国家审查批准,只受到这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果要在其他成员国取得注册,还要向其他国家申请。
由于该协定并未规定详细的內容,因此,在协定中未规定中的内容,则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去补充,这就无形中造成了各国司法机关在保护有关商标权、专利权时的差异。针对存在的问题,该组织的成员国曾在1979年准备通过一项有关工业产权统一实施细则,但未能实现。
目前,已批准《卡塔赫那协定》的国家是: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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