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021-02-10 19:02:08|304|起点商标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法话、西班牙语简称OMPI,俄语简称BONC。它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的。所谓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有关方面权利的总称。国际上一般把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个部分。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劳务性企业标志、商品产地等的专用权;版权包括文学、音乐、艺术、摄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演出权、销售权。
(一)成立经过
1883年,一些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巴黎联盟。同时,1886年,一些国家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了伯尔尼联盟。这两个联盟都设立了國际局处理日常工作。由于两个联盟都是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且保护的形式又极其相似。因此,他们于1893年把两个联盟的国际局合并成一个世界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局,称为国际联合事务局,负责统一管理两个联盟及其所屑各种协定的目常事务工作。1962年为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这两个联盟开始将活动范围扩大到成员国以外,并于1967年由它们的国际联合事务局提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根据这一建议,于同年7月14日由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确定将国际联合事务局移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国际局,两个联盟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所属机构,国际联合事务局变为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各种条约和协定,同时开展更广泛的工作,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提供建立和健全工业产权制度的法律和技术援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正式成为一个政府间的组织。1974年12月17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成为联合国15个机构中的第十四个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
(二)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宗旨是:
1.促进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促进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为此,它鼓励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条约的缔结;协调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搜集和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情报,从事并推动这方面的研究并及时公布研究成果;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之间的其他合作事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促进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开展,加速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
2.保证和促进各知识产权国际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各联盟的行政工作集中于目内瓦国际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并通过其各种机构监督执行工作。集中管理的办法可以使成员国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民间组织省钱、省事,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达成的协议的第一条精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它的基本章程所遵行的条约、协定,在联合国及其机构以及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构的权限范围以内,采取各种方法,特别是促进创造性智力活动开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方法,加速世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组织机构
1.大会。大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每个国家出一名代表、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组成的小组参加,大会的任务主要是任命总干事;审批总干事关于该组织的报告;审批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给予指示;审批三年的财政预算;确定参加会议的观察员以及其他议事日程等。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在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召开,由总干事主持.参加大会的成员国,每个国家只有一票表决权。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2.成员国会议。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圜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若千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参加。
成员国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共同感兴趣的问题;通过三年的预算;制定有关法律和技术计划等。各成员国在本会议中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三分之一的人数为法定人数。
3.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两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作为协调委员会的每个国家应有一名代表、若千副代表、颇问和专家组成。设立此委员会的目的是保证各联盟之间的合作,就一切行政、财政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和审议修订本公约的建议等等。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总干事组成.一个国家只有一票投票权,委员的半数为法定人数,不属该协调委员会的本组织成员,可派观察员参加会议,有发言权,无投票权。
4.国际局。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常设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由于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联盟的行政管理都委托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以国际局又是这些联盟的秘书处.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身来说,国际局受参加“大会”和“会议”的成员国管理,但是,就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和其他某些联盟来说,国际局又受各该联盟“大会”和“代表会议”管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从它们的成员国中选出各自的执行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的成员联合组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
由于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种机构和各联盟的秘书处”,因此,它的任务主要是提供报告和工作文件,为这些机构的会议作好准备工作;组织自己的有关会议,并使会议的决定传达到各有关方面,将与国际局有关的各项决定付诸实施;拟定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处理本组织的内外事务工作;搜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并发给成员国,出版有关刊物,大部分情报经整理后分别用英文、法文载于《工业产权》和《版权》上,并不定期地以阿拉伯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出版新闻通讯。这些刊物包括有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成员国、国际会议的情况,各国立法变化和国际工作的消息,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的文章和评论等。
需要指出的是,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总干事的职责是国际性的。他执行任务时,不得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人的指示。每一个成员国也应该尊重总干事的国际性工作,不向他施加影响。虽然公约是如此规定的,但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过去一直为发达国家所控制,只近十多年来,发展中国家影响才逐渐增大,对一些不合理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斗争。该组织长时间以来对我国表示友好,欢迎我国参加该组织。于是,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该组织提出了加入申请,同年6月3日申请生效,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九十个成员国。在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第十二届领导机构会议上,我国又当选为该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从1982年11月18日起,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属的专门联盟,协定、条约。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联盟、协定、条约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联盟,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标记的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联盟,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尼斯联盟,保护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联盟,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联盟,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商标注册条约联盟,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在版权方面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联盟,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其唱片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以及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
(四)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国的权利主要有:
①参加成员国会议
②如果同时也是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可以参加大会,否则只能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
③如果被选为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作为协调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否则,只可被选为临时委员。
④可以成为法律、技术计划的常设委员会委员。
2.成员国的主要义务有:每午缴纳会费。会费分为3种,各成员国可自由缴纳其中的一种。无论缴纳那种会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权利平等。如果同时又是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或其他专门联盟的成员,则只需缴纳联盟的会费,不必再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费。
(五)吸收成员国的条件
各联盟的所有成员国以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都可以自愿提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申请。
1.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
3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国家。
已签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国家需向目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批准书;未签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国家则需送交加入书,才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而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参加国只要同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1976年斯德哥尔摩议定书或者至少批准加入其行政条款的,即可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截止至1985年底,共有成员国109个。他们是: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巴多斯、比利时、贝宁、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原上沃尔特)、布隆迪、白俄罗斯、喀麦隆、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拉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丹麦、埃及、萨尔瓦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日内瓦、海地、梵蒂冈、洪都拉斯、匈利牙、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象牙海岸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拉维、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四哥、摩纳哥、蒙古人民共和国、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尔、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达尔、南朝鲜、罗马尼亚、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索马里、南非、苏联、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瑞士、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酉长共和国、英国、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
(一)成立经过
1883年,一些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巴黎联盟。同时,1886年,一些国家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了伯尔尼联盟。这两个联盟都设立了國际局处理日常工作。由于两个联盟都是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且保护的形式又极其相似。因此,他们于1893年把两个联盟的国际局合并成一个世界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局,称为国际联合事务局,负责统一管理两个联盟及其所屑各种协定的目常事务工作。1962年为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这两个联盟开始将活动范围扩大到成员国以外,并于1967年由它们的国际联合事务局提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根据这一建议,于同年7月14日由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确定将国际联合事务局移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国际局,两个联盟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所属机构,国际联合事务局变为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各种条约和协定,同时开展更广泛的工作,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提供建立和健全工业产权制度的法律和技术援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正式成为一个政府间的组织。1974年12月17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成为联合国15个机构中的第十四个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
(二)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宗旨是:
1.促进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促进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为此,它鼓励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条约的缔结;协调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搜集和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情报,从事并推动这方面的研究并及时公布研究成果;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之间的其他合作事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促进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开展,加速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
2.保证和促进各知识产权国际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各联盟的行政工作集中于目内瓦国际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并通过其各种机构监督执行工作。集中管理的办法可以使成员国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民间组织省钱、省事,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达成的协议的第一条精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它的基本章程所遵行的条约、协定,在联合国及其机构以及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构的权限范围以内,采取各种方法,特别是促进创造性智力活动开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方法,加速世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组织机构
1.大会。大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每个国家出一名代表、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组成的小组参加,大会的任务主要是任命总干事;审批总干事关于该组织的报告;审批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给予指示;审批三年的财政预算;确定参加会议的观察员以及其他议事日程等。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在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召开,由总干事主持.参加大会的成员国,每个国家只有一票表决权。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2.成员国会议。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圜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若千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参加。
成员国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共同感兴趣的问题;通过三年的预算;制定有关法律和技术计划等。各成员国在本会议中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三分之一的人数为法定人数。
3.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两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作为协调委员会的每个国家应有一名代表、若千副代表、颇问和专家组成。设立此委员会的目的是保证各联盟之间的合作,就一切行政、财政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和审议修订本公约的建议等等。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总干事组成.一个国家只有一票投票权,委员的半数为法定人数,不属该协调委员会的本组织成员,可派观察员参加会议,有发言权,无投票权。
4.国际局。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常设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由于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联盟的行政管理都委托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以国际局又是这些联盟的秘书处.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身来说,国际局受参加“大会”和“会议”的成员国管理,但是,就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和其他某些联盟来说,国际局又受各该联盟“大会”和“代表会议”管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从它们的成员国中选出各自的执行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的成员联合组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
由于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种机构和各联盟的秘书处”,因此,它的任务主要是提供报告和工作文件,为这些机构的会议作好准备工作;组织自己的有关会议,并使会议的决定传达到各有关方面,将与国际局有关的各项决定付诸实施;拟定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处理本组织的内外事务工作;搜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并发给成员国,出版有关刊物,大部分情报经整理后分别用英文、法文载于《工业产权》和《版权》上,并不定期地以阿拉伯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出版新闻通讯。这些刊物包括有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成员国、国际会议的情况,各国立法变化和国际工作的消息,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的文章和评论等。
需要指出的是,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总干事的职责是国际性的。他执行任务时,不得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人的指示。每一个成员国也应该尊重总干事的国际性工作,不向他施加影响。虽然公约是如此规定的,但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过去一直为发达国家所控制,只近十多年来,发展中国家影响才逐渐增大,对一些不合理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斗争。该组织长时间以来对我国表示友好,欢迎我国参加该组织。于是,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该组织提出了加入申请,同年6月3日申请生效,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九十个成员国。在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第十二届领导机构会议上,我国又当选为该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从1982年11月18日起,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属的专门联盟,协定、条约。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联盟、协定、条约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联盟,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标记的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联盟,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尼斯联盟,保护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联盟,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联盟,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商标注册条约联盟,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在版权方面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联盟,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其唱片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以及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
(四)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国的权利主要有:
①参加成员国会议
②如果同时也是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可以参加大会,否则只能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
③如果被选为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作为协调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否则,只可被选为临时委员。
④可以成为法律、技术计划的常设委员会委员。
2.成员国的主要义务有:每午缴纳会费。会费分为3种,各成员国可自由缴纳其中的一种。无论缴纳那种会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权利平等。如果同时又是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或其他专门联盟的成员,则只需缴纳联盟的会费,不必再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费。
(五)吸收成员国的条件
各联盟的所有成员国以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都可以自愿提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申请。
1.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2.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
3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国家。
已签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国家需向目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批准书;未签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国家则需送交加入书,才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而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参加国只要同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1976年斯德哥尔摩议定书或者至少批准加入其行政条款的,即可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截止至1985年底,共有成员国109个。他们是: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巴多斯、比利时、贝宁、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原上沃尔特)、布隆迪、白俄罗斯、喀麦隆、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拉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丹麦、埃及、萨尔瓦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日内瓦、海地、梵蒂冈、洪都拉斯、匈利牙、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象牙海岸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拉维、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四哥、摩纳哥、蒙古人民共和国、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尔、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达尔、南朝鲜、罗马尼亚、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索马里、南非、苏联、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瑞士、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酉长共和国、英国、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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