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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的主要规定

2021-02-10 19:02:57|185|起点商标网
商标注册条约保护的对象为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
该条约对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资格作了特殊规定,允许条约成员国国民、居民以及在成员国有实际营业所的人申请;同时,也允许某些暂时尚不是条约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和居民申请国际注册。只不过对后者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即凡是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同时又被联合国大会确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声明本国准备在两年之内参加商标注册条约后,该国的国民或居民就可以申请国际注册了。而这一规定的效力到195年为止,也就是说,195后,就必须是该条约成员国的国民以及在成员国有居所、营业所的人才能申请。
该条约规定向国际注册提出的申请案,可以直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也可以向国际局已设在其他国家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值得指出的是,它和马德里协定的不同,无需向本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先行注册。因此,在申请案中则应有指定的和国际局进行联系的代理人。申请案中应包括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商标的副本,将要使用和准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劳务清单。该条约对申请案及国际注册申请中所使用商品与服务项目适用国际分类法,即尼斯协定分类法。指定要求提供商标保护的成员国的名称,以及该商标在由国际局保存的本条约的国际商标注册簿上注册的请求书。使用统的书件,只用一种语言书写,无论是法语或者英语皆可。在提交申请案的同时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的数目由所指定的注册国的数目及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项目而定。国际局除留一部分作为手续费外,其余分别转交给各指定国的商标主管部门。
国际局对申请案只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请是否符合本条约及其实施细规定的形式要求,一般只审查申请案是否符合格式上的要求;所使用的语言是否系英语、法语中的种;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申请资格;是否指定有代理人,等等。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国际局即给予国际注册,即在该局的公报上公布,并分别通知国际注册所有人要求提供保护的每一个成员国的商标主管部门,在一般情祝下,从申请案送达国际局到获得国际注册,只需要几天时间即可。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于3个月内修改完毕,否则视为撤回。申请人不仅在国际申请时,而且在提出申请以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增加指定要求提供保护的国家。所以如此,是考虑到申请人在申请时也许对某一国家保护其商标不感兴趣,而后来又发生了兴趣;或者申请人提出国际注册时,某一国家还不是该条约的成员国等理由,所以,给予一个灵活的解决办法以补其不足。
每一个被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在收到国际局关于商标已获得国际注册的通知后,有权在15个月的期限内(如果是证明商标,则为18个月),可以声明拒绝承认国际局注册具有同该商标在该国注册一样的效力,即不给予保护。但是,拒绝的理由只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中规定的,否则,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比如,指定国没有权利要求申请人对该国际申请的文件译成该国文字,或格外要求缴纳手续费。如果一国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拒绝的声明,国际注册就自动变为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如果注册人愿意续展的话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期为十年。续展时只需向商标局缴纳续展费即可。
已经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进行转让,转让无论在一个指定国内还是在所有指定国内都可以进行,同时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商标注册,不影响同一个商标的所有人在其他国家已获得注册的专用权,同时也不影响商标所有人就同一商标按马德里协定取得的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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