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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显著特征的审查

2021-02-10 18:02:41|187|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条第1款作了如定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上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首先,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其次,上述标志是相关行业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共同使用的,不应为一家所垄断。本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行业内通用的或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可以是学名,例如“彩色电视机、自行车”等。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例如“彩电、单车”等。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图形是指商品或服务自身的形状,例如在面包商品上的面包图形,在理发服务项目上的红白相间的圆柱形图形。商品的通用型号一般用来表示商品的尺寸、能、原料等特点,例如电池有7#、5#两种不同尺寸,电视的2905、3402分别表示29时和34时的不同型号的产品。
如果商标不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而是由这类标志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而成,这种组合而成的标志在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整体予以注册,例如在彩色电视机上注册“长虹彩电”。但是商标权人不能因此而限制他人在彩色电视机上使用“彩电”二字,也不能限制他人以“彩电”二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而成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这是因为商标权人享有的是“长虹彩电”这一整体标志的商标权,对于“长虹彩电”这一标志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单独享有商标权,所以他人的商标中虽然含有“彩电”二字,但只要整体上与“长虹彩电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就可以使用和申请注册,例如“康佳彩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由上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首先,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其次,上述标志是相关行业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共同使用的,不应为一家所垄断。
这里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我国商标局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优劣程度,如一级,优质等。“商品的主要原料”是指商品中所含的主要成分或制成品所采用的主要材料,例如白酒中的酒精,制作毛巾的棉花。“商品的功能”是指商品和服务所发挥的作用,例如手机的“通话”功能,电子辞典的“记忆”功能。“商品的用途”是指商品和服务应用的方面和范围,例如在橡胶上申请注册“轮胎”,在纸上申请注册“报刊”。在很多情况下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是重叠的,例如“通话”既是手机的一项功能,也是手机的用途。“商品的重量”是指以重量单位来表示商品的轻重,例如洗衣粉上申请注册“450克”。“商品的数量”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多少,例如在杂志上申请注册“五本在茶杯上申请注册“两个”。“其他特点”包括商品的颜色、状态、价格、时令,或者服务的时间、风味等,例如在牛奶上申请注册“白色”,在酒精上申请注册“固体”,在汉堡上申请注册“3元”,在服装上申请注册“冬季”等在餐馆上申请注册“24小时”或“川味”等。
本款中的“直接”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明确的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间接的、暗示性的,则可以予以注册,例如在黄豆粉申请注册“魁首”,“魁首”是指同辈中才华居首位的人,指人而非指物,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点。
如果商标不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而是由这类标志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而成,这种组合而成的标志在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整体予以注册,例如在针织毛衣上注册“英雄针织”、在酿造酱油上注册“金狮酿造”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中对本自然段内容有明确规定。
③缺乏显著特征
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是指作为商标的标志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从整体上审查,有些组合而成的标志中的部分要素有显著特征,但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则缺乏显著特征,例如“理想品牌”,其组成要素中的“理想”具有显著特征,但其与‘品牌”二字组合在一起,含以为“使人满意的品牌”,是一个叙述品牌特点的词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至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两下的、普通字体的拉丁字母,例如“b”、“MZ”。但前述标志经过设计已经图形化或艺术化,则可以考虑予以注册。B.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例如“一个圆圈”、“两条平行线”。C.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太阳、月亮、行星、宇宙等文字和山、水、花、鸟过多的要素构成,由于该标志于复杂,缺乏识别性,也不具备显著特征。D.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常见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例如“赵氏”、“李氏”等。但前述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组合在一起,则可以考虑予以注册。E.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通用的称谓构成,例如“商务中心”、“商店”、“公司”“宾馆”等。F.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构成,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例如“福”用在水果或饭店上,“恭贺新禧”用在糕点上。
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款是我国《商标法》首次确认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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