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你的“腔”字写错了!申请商标,错别字请止步
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这一点,在商标上同样适用。
在设计商标时,很多申请人为了让自己的商标能够与众不同,就由设计人员来对文字商标进行变形,追求美感的同时,更追求创意。
若是图形商标的话,当然可以恣意发挥,并且利大于弊,避免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但是,若是文字商标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们都知道,字体是有版权的,设计文字商标,对文字进行适当变形也无可厚非。只是,这里的“适当”二字,在有些情况下,就较难把握了,过度变形甚至可能导致商标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而驳回。
就比如说第26577481号“京腔调”商标,即使申请人表明商标是精心设计的,并且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得到消费者接受和认可,但商标局还是作出驳回决定。紧接着申请复审,到了商评委这里,也同样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是有近似商标吗?并不是!
那问题出在哪儿了呢?
请看商标当中的“腔”字,月字旁,没问题,“工”字,也没啥问题,但是穴宝盖呢?那“宀 ”下面两点呢?
我们成年人一眼望过去,兴许能看出其中的问题所在,但是,有没有想过中小学生的感受呢?
这也就是为什么商评委会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腔”为不规范写法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件第27040362号“一°度氧 1° OXYGEN”商标,复审的过程就更为颠覆了!
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时,一共引证了6件商标。这6件引证商标把这件商标的申请之路几乎进行了全方位堵截。
不过好在,到了商评委复审阶段,引证的第2623412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第902197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并且,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765332号、第4730414号、第14619412号商标并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对于仅剩的第23474788号商标,两者共同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不过,重点还不是出在近似上,即使6件引证商标的拦路虎都被一一击破,但是,最终商评委依旧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键要看这个“氧”字,乍一看好像是那么回事,但是单看那个“气”着实是太不像了些!还是那句话,中小学生万一认错了,以为“氧”本就应该这么写怎么办?
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请商标之前,每位申请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经过多次推敲才做出的选择。对于文字商标的设计和变形,是很正常且合理的,只是若想成功注册商标,还要多加小心才是。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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