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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审查

2021-02-10 18:02:53|91|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①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所以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如果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并非来自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则应于驳回并禁止使用。例如,海南省某企业在茶叶上申请注册“信阳毛尖”,则驳回该申请并禁止其使用。
②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企业已注册的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其商品并非来自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这些商标申请注册时法律并未规定这类商标不能注册,如按照本条的规定一律予以撤销并禁止使用,则对商标权人不公平,因此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例如“兰州百合”、“库尔勒香梨”、“信阳毛尖”、“六安瓜片”等。另外2003年4月颁布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作了具体的规定。
TRIS协议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对应予以阻止的行为、应驳回的申请和撤销注册的情形做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①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1)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
2)不论以任何使用方式,如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②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③如果某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亦应适用本条以上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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