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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沿革

2021-02-10 16:02:44|177|起点商标网
1982年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首次出现了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该法将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1983年3月2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商标印制管理的行政规章,该规章1985年修改为《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将暂行办法提升为办法,并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形势的需要先后于1996年、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解决了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申请程序规定不明确、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考评办法规定不具体、对非法印制行为的查处措施力度不足和操作困难等问题。鉴于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活动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状况,国务院2001年8月2日公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增加了对注册商标标识印刷的管理规定,相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压缩总量、优化布局、加强监控、严格规范的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消除工作盲区。上海市工商局制定了《上海市商标印制单位资质标准(试行)》,在申请商标印制单位基本条件、申请普通商标印制单位资质标准、申请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印制资质标准和临时印制商标的审批条件四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江苏省工商局注重发挥市、县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的综合监管力量,建立“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强化了对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2002年和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分别取消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两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切实做好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商标印制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把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的重心由资格审核转变到行为监管上来,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查处印制商标标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印制行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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