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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几个概念

2021-02-10 15:02:38|301|起点商标网
第一、国际奥委会标志、中国奥委会标志以及第29届奥委会组委会标志。国际奥委会标志指国际奥委会所有的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格言、会徽及会歌等;中国奥委会标志即中国奥委会会徽和中国奥林匹克商用徽记;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标志即主办城币在筹建、举办该届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主要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以及“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其中,奥林匹克五环图形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已将其作为商用徽记和正式会徽的组成部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因此,中国奥委会实际上在中国境内享有对五环标志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二、申办2008年奥运会标志与举办2008年奥运会标志,前者由五色的中国结、“ Beijing208”、“ Candidate city”字样和奥林匹克五环构成。随着北京申办奥运会的成功,这一标志也相应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目前,这一标志已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停止授权和使用;后者指在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将要征集设计的一个举办该届奥运会的标志,届时,该标志的授权将根据组委会整体的市场开发计划进行,这一计划的实施将在2003年报国际奥委会批准后方可开始。
第三、中国奥委会正式会徽与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前者因为带有国旗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中国奥委会正式会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如需要用于公益用途,须提前报中国奥委会批准。而后者是目前中国惟一可以用于商业用途的中国奥委会徽记,经授权可以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范畴。《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标志,即标志的范畴不仅包括具有特殊形式意义的奥林匹克名称会旗、徽记以及吉祥物等,而且包括更具有内容意义的奥林匹克格言和会歌等,如对格言、会歌内容的直接使用或篡改使用等,都可能会构成侵权。
第五、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和非奥林匹克标志。非奥林匹克标志最常见的一种是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由邓小平同志手写的“中国”二字和抽象的长城图案构成,它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奥委会组团派出的历次大型综合性国际赛事(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大学生运动会、友好运动会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象征,因为不带有五环标志,所以其不在奥林匹克资产范畴内,不属于奥林匹克标识。但是,在国际奥委会资产之外的其他大型综合性国际赛事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市场开发活动中,这一标志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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