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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商标保护制度特点及申请实务

2021-01-07 16:01:19|357|起点商标网


海外商标保护制度特点及申请实务


本文通过介绍十个典型的海外商标制度特点,揭开海外商标保护制度的神秘面纱。


东帝汶、马尔代夫等国家目前仍然没有商标法律法规


我国商标法最早颁布于1982年,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分别进行修订,目前已经拥有一部相对比较健全成熟的商标法。虽然目前全球几乎每个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商标法,但是仍然有极个别国家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律法规。


现阶段仍然没有商标法的国家包括东帝汶、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等,在这些国家保护商标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向公众宣称自己对某件商标的所有权,警示性公告的大概内容为“XX企业在XX类别的XX商品上拥有XX商标的所有权。如果XX企业发现有侵权行为,XX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利”。这类警示性公告没有严格的有效期规定,按照当地惯例通常每2~3年重新公告一次。


美国、菲律宾等国家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声明/证据


在国内,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用主动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通常是在遭遇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情形下才需提交使用证据。但是,在美国、菲律宾、波多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等国家地区,商标注册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


以美国为例,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者打算在美国进行使用的声明,并且在商标注册以后还需要在5~6年内以及注册后每10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撤销。


以菲律宾为例,商标注册人需要在申请日起3年内、注册日起5~6年内、续展日起1年内、续展日起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撤销。


所以,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倘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将可能导致商标被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美国、委内瑞拉、日本等国家使用当地商品标准/分类表/类似群组


我国是尼斯联盟成员国,目前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都使用尼斯分类,但是也有少部分国家采用当地标准。


以美国为例,美国虽然也遵循尼斯分类,但是认为尼斯分类中的部分商品描述过于笼统,采用独特的商品规范标准,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对商品进行具体描述,否则审查员将下发审查意见。


以委内瑞拉为例,根据委内瑞拉1955年《工业产权法》第106条,当国共有50个类别,并且只有类别标题名称,没有具体的商品项目。此外,当国分类与尼斯分类的差别较大,原来在尼斯分类中选定的一个类别下的商品,在当国分类中可能会被拆分为多个类别,注册申请也需按照当国分类提交、产生多份费用。


以日本为例,日本商标注册采用尼斯分类,同时日本还有类似群组规定,这一框架体系和我国有相似之处,但是日本的类似群组和我国有较大差别,在判断商品类似时需按照当国类似群组为标准进行比较。


此外,还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能在同一份申请里面请求保护商品和服务,以及斐济不能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等情况。


秘鲁、德国等国家注册流程与国内差异较大

 

在国内,商标申请注册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国外大多数国家也是采用这种模式,但是也有部分国家的注册流程与国内差别很大,不能按照国内商标注册流程的思维来考虑国外问题。


以秘鲁、哥伦比亚、巴西等国家为例,商标申请注册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公告—审查—核准”。在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予以公告,若在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如果企业收到这些国家的商标公告通知,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这个公告只是代表商标受理了而已。另外,如果企业发现在这些国家有抢注商标申请,要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只能等商标核准注册后再进行撤销或者无效。


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例,商标申请注册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告”。在商标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注册,企业拿到注册证后还需密切关注是否有被人提出异议的情况,避免因错过异议答辩时限导致商标失效的情况发生。


英国、法国等国家不审查相对理由


在国内,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将会对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都进行审查。但是,在英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官方在实质审查阶段只审查绝对理由,而不审查相对理由,即不会考虑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在这些地方已经注册商标,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近似的商标也可以通过审查,审查员不会主动基于在先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所以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以后,还需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的与企业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采取必要制止措施。


孟加拉国、巴哈马、黎巴嫩等国家的有效期不是10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有效期也是10年,但是也有部分国家的商标有效期不是10年,而是7年、14年、15年的情况。根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十八条对商标保护期限的规定,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所以,在有成文商标法的国家,商标的有效期通常最少是7年。


此外,各国商标有效期的起始日也有所区别,有的国家是从申请日起算,而另外一些国家是从注册日起算。比如孟加拉国的有效期是申请日起7年,尼泊尔的有效期是注册日起7年,巴哈马的有效期是申请日起14年,黎巴嫩的有效期是注册日起15年,等等。


汉字在越南、亚美尼亚、挪威等国家缺乏显著性


在越南、亚美尼亚、挪威等国家,在审查实践中,当地商标主管机关通常认为,当地普通消费者基本上不认识汉字,无法通过汉字商标识别商品,因此汉字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以挪威为例,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4条关于商标注册绝对理由的规定以及挪威工业产权局在实践中的解释,由于挪威消费者通常不熟悉汉字,在认识记忆汉字商标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消费者不会将汉字商标作为指示产品来源的标志,因此汉字商标在挪威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商标局会基于违反绝对理由而下发驳回。


日本、香港地区申请的商品项目过多会被怀疑使用意图


在国内,很多企业为了全面保护自己的商标,经常会将核心商标在全类别全群组进行零死角的覆盖式注册。但是,在我国香港地区、日本,如果企业申请保护的类别或者商品过多,官方很可能会怀疑申请人是否有将商标在拟注册商品上付诸实际使用的意图,从而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交在拟注册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的证据材料,否则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香港《商标规则》第7(4)条的规定:


货品或服务的说明:如某商标是拟就某特定类别中的所有货品或服务或就多种不同货品或服务注册,则除非处长信纳基于申请人已对该商标作出的使用或如该商标获注册该申请人打算对该商标作出的使用,有关说明是合理的,否则处长可拒绝接纳该项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香港官方认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也是为了便于企业的使用,如果将不会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将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基于以上考虑,如果某件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或者类别过多,则官方可能会下发审查意见,企业需提交在指定类别或者商品上已经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的证据才能通过官方审查,否则只能将指定商品或类别予以删除。


洪都拉斯、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需要缴纳年费


大家熟悉的缴纳年费概念主要是在专利领域,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在个别国家商标也需要缴纳年费。比如,在洪都拉斯、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商标注册后还需要缴纳年费。


根据洪都拉斯《工业产权法》第93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可以无限次续展,续展后有效期为上一个有效期结束后10年,前提是商标注册人已经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年度维持税”。


这里的“年度维持税”其实就是我们说的年费,是强制性的税费,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局则不受理续展申请。


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商标失效后还可以申请恢复


在国内,商标核准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可以提前一年办理续展。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的,还可在期满后的半年宽展期内申请续展。如果注册人仍未续展,则商标会最终失效。


在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商标因未续展导致失效后,注册人还可以向官方申请恢复商标权。因此,如果企业万一遇到海外商标因未及时续展导致商标失效的情况,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当国是否有恢复商标的相关规定,如果有的话就可以及时申请恢复从而保住商标权。


比如在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商标法》(1976)第41条(2)、(3)关于商标续展的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仍然可以在商标到期后1年内申请恢复。


正如开头我们所说,全球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以上介绍也只是冰山一角。要全面掌握各国商标制度的特点,是一项长期而浩瀚的工程,需要代理人长年累月地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只有深谙海外商标保护制度的特点,才能为企业提供合适的海外商标保护策略。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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