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 MONTAGUT”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2021-02-10 14:02:36|250|起点商标网
2001年5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及其合伙人香港卫贤合伙人有限公司的投诉,对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査获该公司经销的涉嫌侵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梦特娇”、“ MONTAGUT”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衫3828件。
经查明,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5日和意大利梦特娇(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施秋丽签订协议,由其负责供货,当事人负责销售。从2001年4月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一共购进11118件涉嫌侵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梦特娇”、“ MONTAGUT”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售出7303件,其中469件单价82元,计38458元;631件单价85元,计563635元;153件单价90元,计1370元;50件单价110元,计5500元;3815件尚未售出,进货单价70元,计267050元,合计非法经营额888413元。另有13件供货商免费提供的样板。
“梦特娇”、“ MONTAGUT”及图形商标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使用在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消除被依法封存的3828件T恤衫上的侵权商标标识;
3.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标、企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本案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虽然对有关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定性和处罚,但未能最终解决本案的焦点问题——意大利梦特娇(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问题。自2000年以来,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将他人驰(著)名商标或者国外公众熟知的商标在香港(少数在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再以“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在境内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目前已经涉及“苏泊尔”、“奥普”、“雅戈尔”、“杉杉”、“梦特娇”、“鳄鱼”、“华伦天奴”、“花花公子”、“雅马哈”等数10件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蔓延速度极快。
如何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目前仍是一个存在争议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将,非法存在于他人合法权利之上的民事权利都是有瑕疵的民事权利,有瑕疵的民事权利可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可以构成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可以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查处。特别是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就不应局限于“混淆”,还应考虑“淡化、玷污或者商誉利用”等方式,其知识产权效力范围更广,可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这也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的文件精神和入世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也将恶意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之特定部分,并经营同类商品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创造性成果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将转化为商誉(CO0WL),并通过商业标识体现出来,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仿冒就是盗用他人商业信誉,搭知名商品的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定性处理。总之,解决此类问题主要根据权利人的投诉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依法个案解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作用。
经查明,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5日和意大利梦特娇(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施秋丽签订协议,由其负责供货,当事人负责销售。从2001年4月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一共购进11118件涉嫌侵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梦特娇”、“ MONTAGUT”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售出7303件,其中469件单价82元,计38458元;631件单价85元,计563635元;153件单价90元,计1370元;50件单价110元,计5500元;3815件尚未售出,进货单价70元,计267050元,合计非法经营额888413元。另有13件供货商免费提供的样板。
“梦特娇”、“ MONTAGUT”及图形商标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使用在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消除被依法封存的3828件T恤衫上的侵权商标标识;
3.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标、企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本案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虽然对有关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定性和处罚,但未能最终解决本案的焦点问题——意大利梦特娇(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问题。自2000年以来,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将他人驰(著)名商标或者国外公众熟知的商标在香港(少数在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再以“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在境内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目前已经涉及“苏泊尔”、“奥普”、“雅戈尔”、“杉杉”、“梦特娇”、“鳄鱼”、“华伦天奴”、“花花公子”、“雅马哈”等数10件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蔓延速度极快。
如何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目前仍是一个存在争议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将,非法存在于他人合法权利之上的民事权利都是有瑕疵的民事权利,有瑕疵的民事权利可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可以构成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可以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查处。特别是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就不应局限于“混淆”,还应考虑“淡化、玷污或者商誉利用”等方式,其知识产权效力范围更广,可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这也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的文件精神和入世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也将恶意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之特定部分,并经营同类商品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创造性成果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将转化为商誉(CO0WL),并通过商业标识体现出来,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仿冒就是盗用他人商业信誉,搭知名商品的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定性处理。总之,解决此类问题主要根据权利人的投诉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依法个案解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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