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同侵权
2021-02-10 14:02:15|267|起点商标网
商标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并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行为。同一般共同侵权样,商标共同侵权具有这样几个特征:A.主体复合性,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主观过错性,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或关联的故意或过失;C.客体的同一性,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性,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侵害行为造成了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即物质或非物质损失。D.行为的共同性,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这里的加害行为一定要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了共同实施行为,也包括与实施行为的结合以及帮助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E.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商标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共同侵权是“行为共同”还是“意思共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理论界也有不同认识。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主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仅须有行为之分担,且须有共同之认识,随机的偶然的数人的行为竞合时,即难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主观说又可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前者认为只有共同故意才可构成共同侵权,后者则认为共同侵权既包括共同故意的侵权,又包括共同过失的侵权。主观说还认为,没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只构成单独侵权行为,各加害人只依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商标共同侵权行为归责理论宜采主观说,其归责原则均是采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对侵权行为的定性,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可以采主观说,适用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明显的事先意思联络,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由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由单个行为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完成,因此商标共同侵权是一种任意性的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来说,商标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简单共同侵权和复杂共同侵权。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举了常见的几种侵权行为表现,其中第52条(1)项生产领域侵权、(2)项销售领域侵权、(3)项印制、销售商标标识侵权以及实施条例第50条(2)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侵权,其中,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如果只实施了其中一种侵权行为,如甲与乙共同合作生产某一侵权服装产品构成简单的共同侵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如果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侵权行为,如甲负责生产,乙负责销售,或丙负责运输、储藏等,构成复杂的共同侵权。另外,由于委托加工关系而构成的共同侵权也是复杂共同侵权。其次,根据侵权行为的直接性或间接性,商标共同侵权行为又可以分为共同直接侵权行为,直接、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
商标共同侵权在实践中屡有发生但其概念鲜有提及,明确商标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也有利于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有利于迫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执法机关在就赔偿问题进行行政调解时,必须先明确案件的性质是否共同侵权。其次,有利于商标日常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执法机关可以结合经济户口制度建立关联企业历史记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就共同侵权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人同时或分别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做到追根溯源。
关于商标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共同侵权是“行为共同”还是“意思共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理论界也有不同认识。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主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仅须有行为之分担,且须有共同之认识,随机的偶然的数人的行为竞合时,即难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主观说又可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前者认为只有共同故意才可构成共同侵权,后者则认为共同侵权既包括共同故意的侵权,又包括共同过失的侵权。主观说还认为,没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只构成单独侵权行为,各加害人只依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商标共同侵权行为归责理论宜采主观说,其归责原则均是采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对侵权行为的定性,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可以采主观说,适用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明显的事先意思联络,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由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由单个行为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完成,因此商标共同侵权是一种任意性的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来说,商标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简单共同侵权和复杂共同侵权。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举了常见的几种侵权行为表现,其中第52条(1)项生产领域侵权、(2)项销售领域侵权、(3)项印制、销售商标标识侵权以及实施条例第50条(2)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侵权,其中,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如果只实施了其中一种侵权行为,如甲与乙共同合作生产某一侵权服装产品构成简单的共同侵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如果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侵权行为,如甲负责生产,乙负责销售,或丙负责运输、储藏等,构成复杂的共同侵权。另外,由于委托加工关系而构成的共同侵权也是复杂共同侵权。其次,根据侵权行为的直接性或间接性,商标共同侵权行为又可以分为共同直接侵权行为,直接、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
商标共同侵权在实践中屡有发生但其概念鲜有提及,明确商标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也有利于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有利于迫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执法机关在就赔偿问题进行行政调解时,必须先明确案件的性质是否共同侵权。其次,有利于商标日常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执法机关可以结合经济户口制度建立关联企业历史记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就共同侵权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人同时或分别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做到追根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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