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侵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2021-02-10 14:02:22|185|起点商标网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相同之处是:首先,二者都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釆取的行政措施;其次,二者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是:首先,概念不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措施。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情况,前者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后者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次,种类或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扣押、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非法财物的查封、进入或者处置土地、住宅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等。再次,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则是要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这是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最一般的分界线。最后,特点不同,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是其“处罚性”,行政强制的主要特征是其“强制性”。
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处罚手段的规定主要有: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关于商标侵权案件处理的行政强制手段主要有: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违法《商标法》第13条规定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其中“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政措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执行但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要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区分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处理。其有法可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才能行使,法律明文规定的措施才能采取,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何种行政管理权,从积极方面说,意味着法律的明确权权,从消极方面说,也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享有共他种类的权力,因此不能违法滥权。其二,概念细化,不仅要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决定等,对于行政强制也要有细化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对行政强制执行还应当区分为自执行与申请执行,等等。如,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些行政机关据此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按照规定和有关解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或者法律、法规只授予行政机关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以及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部分;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有选择权。除这两种情形外,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自行执行。其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因此执法机关在实施时务必做到有法可依,程序严密,手段准确,执法规范。再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行为需要施以处罚,有些不需要施以处罚,因此如果单独适用行政强制,一般采取行政处罚文书中的通知书形式为宜;如果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可以将行政强制合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下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文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是:首先,概念不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措施。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情况,前者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后者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次,种类或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扣押、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非法财物的查封、进入或者处置土地、住宅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等。再次,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则是要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这是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最一般的分界线。最后,特点不同,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是其“处罚性”,行政强制的主要特征是其“强制性”。
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处罚手段的规定主要有: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关于商标侵权案件处理的行政强制手段主要有: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违法《商标法》第13条规定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其中“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政措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执行但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要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区分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处理。其有法可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才能行使,法律明文规定的措施才能采取,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何种行政管理权,从积极方面说,意味着法律的明确权权,从消极方面说,也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享有共他种类的权力,因此不能违法滥权。其二,概念细化,不仅要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决定等,对于行政强制也要有细化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对行政强制执行还应当区分为自执行与申请执行,等等。如,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些行政机关据此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按照规定和有关解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或者法律、法规只授予行政机关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以及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部分;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有选择权。除这两种情形外,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自行执行。其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因此执法机关在实施时务必做到有法可依,程序严密,手段准确,执法规范。再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行为需要施以处罚,有些不需要施以处罚,因此如果单独适用行政强制,一般采取行政处罚文书中的通知书形式为宜;如果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可以将行政强制合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下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文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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