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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品分类表

2021-02-10 13:02:39|297|起点商标网
商品分类
商标主管机关为便于商标申请、审查、注册和管理,根据商品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将众多商品分为若千类,称为商品分类,根据分类,按一定顺序排列编号成表册,即为《商品分类表》。《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管理的法定依据。
我国的《商品分类表》是根据商品生产原则(即生产部门相同的为一类)原料原则(原料相同的为一类)为主,同时考虑销售和用途原则(销售部门相同的分为一类,用途相同的分为一类),将商品分为78类。这是1963年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一直沿用到1988年10月底。但我国的商品分类过细,已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为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创造了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决定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这是我国商标管理史上的一件大事。
国际商品分类表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确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分类。
尼斯协定自1957年制订后,已9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1985年修订的。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两个表,一是附有注释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类为8类;另一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表。第二部分是按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
①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②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③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的商品原则上与其它商品归为一类;
④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⑤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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