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有哪些异同之处
2021-02-10 10:02:00|206|起点商标网
1.两者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基本相同,仅是集体商标的申请应载明集体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2.两者均可以以地理标志为申请注册对象,且两者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要求完全相同;
3.经初步审定的两者的《商标公告》,都包括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全文或摘要;
4.两者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任何修改,均应报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两者申请转让或权利发生移转的,受让人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具备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手续后才可使用相关商标
7.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质量:
8.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除此之外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当然,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集体商标,也同样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9.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的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质量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10.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得自己证明自己。
总之,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参见《商标法》第十六条)。
同时,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商标,均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当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的,也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无权禁止”(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两者均可以以地理标志为申请注册对象,且两者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要求完全相同;
3.经初步审定的两者的《商标公告》,都包括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全文或摘要;
4.两者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任何修改,均应报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两者申请转让或权利发生移转的,受让人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具备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手续后才可使用相关商标
7.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质量:
8.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除此之外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当然,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集体商标,也同样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9.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的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质量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10.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得自己证明自己。
总之,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参见《商标法》第十六条)。
同时,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商标,均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当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的,也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无权禁止”(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