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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2021-02-10 09:02:59|297|起点商标网
商标可以作为域名。文字商标(主要是外文字母、数字,汉字也可以)可以作为域名而成为企业或个人网址的重要组成部分。纯图形商标和其他形式的商标目前不适宜作为域名;而如果域名具备商标的条件,当然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域名与商标的关系类似商标与字号的关系。比如,域名之间通常并不需要考虑近似问题,只要略有不同,即成为不同域名。正因为如此,如同商标与字号之间存在矛盾与纠纷一样,在商标与域名上也存在类似的矛盾与纠纷。
如果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域名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处理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关系,可参照处理商标与字号关系的原则。不过,在现实中,利用域名侵犯在先商标权的现象则比较普遍,表现为域名的使用实际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标准、原则及所要考虑的因素可比照商标近似的判定。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非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的网上商标”。企业大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商标,而作为网上商标的域名,其重要性和其价值也已被许多的企业所认知。域名和商标在各自的范畴内都具有唯一性,并且随着 Internet(国际互联网、因特网)的发展而发展。域名与商标有一定的共同特点,它们之间有着潜移默化的联系。许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往往希望用与其企业商标一致性的域名。但是,域名和商标相比又具有更强的唯一性。
从域名价值角度看,域名是互联网上最基础的东西,也是一个稀有的全球资源,无论是做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国内知名的ICP有新浪、搜狐、163等)和电子商务,还是在网上开展其他活动,都要从域名开始。域名是互联网企业和网站成功的重要节点。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已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如何正确地理解二者的关系是解决域名和商标法律纠纷的关键。域名和商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方面:
1.在注册的必要性上
域名的使用必须注册,否则无法进行。在我国,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一度时期曾有一些商标权人误以为,只要注册了某个商标,就当然在网络空间占据了一个位子,就能够褫夺别人注册相同域名。其实不然。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司法机关裁决域名纠纷的标准。即被告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并非有了商标权,就可以当然剥夺别人的域名注册权,还要看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如果原告商标权的领域与被告域名使用的领域,风马牛不相及,原告指控被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就不能成立。
商标的使用虽不是必须注册,但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保护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相对较弱。因此,域名和商标都必须及时注册。
2.在识别功能上
域名和商标都具有很强的识别功能。域名就像是一个门牌号码,是因特网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要进入互联网,必须使用域名,通过不同的域名可以进入不同的网站。没有域名制度,互联网就无法正常运行。就识别功能而言,域名具有类似于商标的功能,因而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企业的第二商标”。行为人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其中“域名”的功能类似于服务商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必定涉及商标。如果没有商标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就无法保证,消费者就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业组织的商业声誉、知识产权的无形价值就得不到有效体现。
3.在实际使用上
域名和商标的使用相互关联。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电子商务中,要发挥商标的作用,就必须使用域名。只有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才能发挥商标的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使用也离不开商标。只有域名,没有具体的商标,电子商务仍然无法进行。在这一点上,域名就形同是一个超级市场的大门。
4.域名和商标的一体性
域名和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商标权是一种具有较强人格化的权利,而域名的使用也具有人格化的因素。由于域名和商标的相似性,在很多情况下,工商业组织域名的主体部分一般也是其商标的主体部分,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这种统一非常有利于工商业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此外,有时会出现域名向商标的转变,即域名的使用者通过大量使用将其具有了显著性的域名也注册为商标。
几年前,当域名纠纷刚刚在我国出现的时候,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商标在互联网上能否得到保护,恶意将他人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能不能得到制止。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哪些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空间、如何延伸及延伸的程度等具体问题。切忌矫枉过正,将商标权绝对化。否则,可能在是恶意的域名抢注者之外,殃及善意的域名注册人。这种结果不仅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而且直接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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