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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的终局裁定及其效力

2021-02-10 08:02:37|167|起点商标网
商标争议的终局裁定及其效力
争议的裁定是整个商标争议裁定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程序的决定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仪的裁定一般只有两种,即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和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
的所谓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也就是说,当注册在后商标在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时候,裁定维持注册在后商标。
所谓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被争议的注册商标(即注册在后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作出撤销该被争议商标的专用权的裁定。
这两种裁定,均为终局裁定。终局裁定兼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商标争议一经作出终局裁定,当事人即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申诉,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效力表现为:一是最终确认被争议人有无商标专用权,不允许就相同事实、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请争议裁定;二是有关当事人必须遵照终局裁定的规定执行。
商标侵权案件是否一定由法院处理
当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被侵权人是否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得到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后者就是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保护。可见,当遇到商标侵权案件时,由法院处理并非唯一的保护途径。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之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与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其包装上的商标;上缴印刷侵权使用的商标标识的照像底版和其他工具。
(2)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3)责令侵权人限期赔偿被侵权人经济上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4)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
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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