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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与假冒商标罪

2021-02-10 08:02:22|250|起点商标网
如何区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与假冒商标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作为假冒商标罪处理的商标侵权行为只占少数,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都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处理。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严格划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和假冒商标罪的界限。要区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和假冒商标罪,必须掌握两个标准:
(1)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有意假冒该注册商标,以牟取非法利益。过失则是指行为人由于不知道某一商标已经为他人注册,而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假冒商标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过失只能构成一般商标侵权,而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
(2)情节是否严重。对于假冒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如果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大的,不宜认定为假冒商标罪,而是作为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只有当这种行为不仅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而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假冒商标的数量巨大或者次数够多,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信誉的牟取的非法利润较大或者手段恶劣,明显破坏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秩序的,才必须认定为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追究假冒商标犯罪行为的具体准绳。某种假冒商标的行为,一旦达到了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对它就要予以立案,并以此为标志进入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假冒商标罪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有意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达到下列程度的:①国营、集体单位假冒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在3000元以上的;②个体工商业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已对他人注册商标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已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其他假冒商标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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