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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21-02-10 08:02:19|127|起点商标网
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合同转让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转移商标专用权;转让人将商标专用权转移给被转让人所有,转让人的商标专用权即随之消灭。对转让人和被转让人之间发生纠纷并依法诉诸人民法院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
(1)审查转让注册手续等是否完备。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不是同一地区的,转让人还应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备案。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
(2)审查受让人是否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商标转让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双方的名称、地址、合同签署的日期;许可人的保证主要是保证自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并应说明在该合同签订前曾向哪些人签订过什么类型的商标许可合同,对将来商标转让后如何处理原许可合同等);转让的价格,交付价金的方式;被许可人受让后的权利范围;被许可人受让后应保证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在合同期内及期后,均不得泄露许可人为转让商标而提供的技术决窍和商业秘密;写明所转让的商标名称、图样、注册号、续展日期等。
(4)通过收集、调査证据和对案件的硏究、分析,查明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有无违约行为,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5)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先进行调解。如双方自愿和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则应进行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6)宣告判决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商标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条件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被侵权人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如果客观上没有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就不能说有损害事实,也就不能要求赔偿。当然损失可分为直接与间接的两种。
(2)商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商标侵权的必然结果。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不是商标侵权的必然结果,就不能说有因果关系,也就不能要求侵权人赔偿。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侵权人才必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上的区别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两个机关处理。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的一个。这种“双轨制”是我国商标管理的一个特点。但两个机关在受理这类案件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要求处理商标侵权案的当事人不同。任何人对侵权的行为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检举,既包括被侵权人,也包括非被侵权人的其他人,如消费者。但请求法院处理侵权案件的,只能是被侵权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在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受理。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不同。只要当事人提供的侵权事实存在,被告不明确的,也应当从制止侵权出友予以受理。
(3)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即不起诉不受理)的受疆原则,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主动履行工商管理职责,来追究商标侵权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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