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罚款有哪几种情况
2021-02-10 08:02:41|248|起点商标网
商标行政罚款有哪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罚款的情况主要有:
(1)对使用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注册标冒充注册商标和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而使用的,可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第一审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虽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商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商标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即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既可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
这解决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这项原则的主要涵义是,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当事人如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排除了当事人必须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的情况。可见,商标行政诉讼不一定要经过行政复议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罚款的情况主要有:
(1)对使用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注册标冒充注册商标和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而使用的,可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第一审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虽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商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商标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即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既可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
这解决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这项原则的主要涵义是,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当事人如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排除了当事人必须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的情况。可见,商标行政诉讼不一定要经过行政复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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