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2021-02-10 07:02:49|130|起点商标网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巴黎公约》下面的两个商标国际注册的专门条约。1995年9月,中国向WIPO总干事递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加入申请书,并于同年12月成为该议定书的第4个成员国。1996年4月1日,《马德里议定》及其《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生效。就商标的国际注册而言,《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形成的体系一般称之为马德里体系。目前,马德里体系包括66个国家。
《马德里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相比较,议定书更加先进、合理,更能适用商标国际注册的需要,《马德里议定书》的初衷就是要为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提交商标国际注册提供方便。如前所述,《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没有加入协定的国家可以通过加入议定书而成为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的受益者,这就为未加人《马德里协定》的国家通过加入议定书而提交商标国际注册扫清了道路。《马德里议定书》还为地区间国际组织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开辟了空间,因此,亚洲、欧洲间的国际组织(如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加入议定书,但不能加人协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德里体系由一个封闭的体系转换成为了一个开放的体系。
议定书在协定的基础上制定,它除了保留协定的优点之外,还具有以下主要优点:
(1)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放宽。协定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①在国内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商标申请国际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的申请。这不仅给商标申请人争取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时间,而且还可以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有助于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在国外市场上尽可能提前获得保护。
(2)专用权的确定更加合理。协定要求某一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若该商标在国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其国际注册也要被撤销。而议定书在基本保留这一原则的同时,进行了一些变通,即该商标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国家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的申请日,同样享有优先权。根据这一程序,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被本国商标主管部门驳回或者撤销时,仍可继续在有关国家谋求其商标权利,且不会丧失商标的优先权日,这使得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权利的确立与保护较协定更加公平、合理。
(3)延长了商标的审查期限。协定之下的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时,①有关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的期限为1年,即实质审查时间为12个月。而议定书则规定,各缔约国如果需要,可将有权驳回的时限延长至18个月。这一程序缓解了国际注册时限和工作量等方面的矛盾。而且,审查时限的延长,事实上并未改变国际注册也必须遵守“省时”的原则。由于议定书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的基础是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不是在国内获得有效注册。所以,该审查期限的延长并没有改变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所需的时间和到某国获得保护的时间。
(4)增加了工作语言。协定规定其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而议定书的工作语言增加了英语,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可以在法语和英语之间进行选择。这为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商标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将吸引更多的协定成员国和非协定成员国或国际组织的加入,为国际注册体系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挥作用的天地。
(5)收费标准和方式更加灵活。议定书规定,对商标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允许各成员国收取“单独规费”,而不必完全按照协定规定的固定收费标准由WIPo国际局统一收取,从而避免成员国在办理商标注册中与其国内收费标准规费标准不致。另外,议定书还规定,商标注册费和规费可以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直接缴给WPO国际局。
《马德里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相比较,议定书更加先进、合理,更能适用商标国际注册的需要,《马德里议定书》的初衷就是要为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提交商标国际注册提供方便。如前所述,《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没有加入协定的国家可以通过加入议定书而成为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的受益者,这就为未加人《马德里协定》的国家通过加入议定书而提交商标国际注册扫清了道路。《马德里议定书》还为地区间国际组织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开辟了空间,因此,亚洲、欧洲间的国际组织(如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加入议定书,但不能加人协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德里体系由一个封闭的体系转换成为了一个开放的体系。
议定书在协定的基础上制定,它除了保留协定的优点之外,还具有以下主要优点:
(1)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放宽。协定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①在国内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商标申请国际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的申请。这不仅给商标申请人争取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时间,而且还可以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有助于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在国外市场上尽可能提前获得保护。
(2)专用权的确定更加合理。协定要求某一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若该商标在国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其国际注册也要被撤销。而议定书在基本保留这一原则的同时,进行了一些变通,即该商标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国家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的申请日,同样享有优先权。根据这一程序,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被本国商标主管部门驳回或者撤销时,仍可继续在有关国家谋求其商标权利,且不会丧失商标的优先权日,这使得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权利的确立与保护较协定更加公平、合理。
(3)延长了商标的审查期限。协定之下的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时,①有关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的期限为1年,即实质审查时间为12个月。而议定书则规定,各缔约国如果需要,可将有权驳回的时限延长至18个月。这一程序缓解了国际注册时限和工作量等方面的矛盾。而且,审查时限的延长,事实上并未改变国际注册也必须遵守“省时”的原则。由于议定书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的基础是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不是在国内获得有效注册。所以,该审查期限的延长并没有改变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所需的时间和到某国获得保护的时间。
(4)增加了工作语言。协定规定其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而议定书的工作语言增加了英语,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可以在法语和英语之间进行选择。这为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商标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将吸引更多的协定成员国和非协定成员国或国际组织的加入,为国际注册体系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挥作用的天地。
(5)收费标准和方式更加灵活。议定书规定,对商标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允许各成员国收取“单独规费”,而不必完全按照协定规定的固定收费标准由WIPo国际局统一收取,从而避免成员国在办理商标注册中与其国内收费标准规费标准不致。另外,议定书还规定,商标注册费和规费可以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直接缴给WPO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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