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名度与联想的关系
2021-02-10 05:02:12|110|起点商标网
1.从显著性上看知名度。一个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并不能保证它会取得知名度,只能说显著性强的商标为商标取得知名度打下了基础。但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即意味着它作为识别一个特定的出处的标志已广为人知,因此可以说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就注册的条件而言,商标只要具备相对显著性,即区别的潜力或脱颖而出的可能即可。但在确定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时,需要考虑的则是商标的实际区别能力、知名度、声誉和绝对显著性。
联想是一种基于过去经验的心理想象。因此一定是在商标已经出名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或者说商标的知名范围必须延伸到保护涉及的地域和行业才会有联想的可能。换言之,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行业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可能。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AIPPI)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2基础上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保护作了较为明确的保护措施。首先, AIPPI决议对“驰名商标”作出了定义。所谓驰名商标是指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的相当部分所知晓的商标,且该商标明显地被认为指示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其次,对某些已经取得一定声誉并超出区别商品或服务传统价值功能的商标,应享受更宽的保护,即这些商标权人有权禁止第三人注册、使用,有权禁止第三人从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取不当利益,或给它们造成损害。第三,提出了“相关公众”的概念,使知名度被固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使之更加明确具体。第四,决议进一步提出了高信誉商标的概念。所谓高信誉商标是指为一般公众所知,其知名度极高,以至任何第三人都没有理由使用和注册其商标。高信誉商标由于自身特有的吸引力,对它的保护应及于任何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不一定是高信誉商标,但高信誉商标则必然是驰名商标。
决议的最大价值是将《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与高信誉商标进行了区别,并且认为高信誉商标已不仅仅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都具有的区别能力,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对于驰名商标与高信誉商标在显著性上的差别,决议更倾向于坚持驰名商标在未脱离商标法专属性原则基础上的相对显著性,而只有高信誉商标才具有可以独立存在的绝对显著性的观点。
2.从地域范围看商标知名度。驰名商标的地域性表现在,在一个地方有名就在该地域保护,否则就不应该保护,因为没有当地的知名度,当地的人也不会产生联想。至于商标所有人是否位于该地则并不重要。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的商标,但该商标并不一定是中国的商标。同理,我国各地都实行著名商标的认定制度,著名商标也应该是在该地著名,但不定必须是该地的商标。
在美国,地区法院认为州反淡化法应理解为适用于仅在部分区域著名的商标,而联邦反淡化法所保护的著名商标,按照立法意图显然必须在整个美国的相当部分中知名才符合保护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只在少数地区知名,应该只能依靠当地州反淡化法来保护,只有在全国知名才能获得联邦反淡化法保护当然,这也可能产生新的问题。例如一个商标根据使用意图,仅在州际范围使用,但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另一个商标或者在后商标在联邦获得注册,前一个商标或者在先商标便不能根据州反淡化法起诉联邦注册的商标。这说明,商标的联邦注册的重要性。
商标的知名度与其地域性直接相关,甚至一般观点认为知名度应该以地域范围作为衡量因素。但是,知名度一旦与国家注册、相关公众等其他因素发生关系,知名度可能会同地域范围产生冲突。欧共体坚持不能要求商标在整个成员国知名,只需在个成员国的主要部分存在知名度即可。日本商标法也明确认可商标在国外驰名的事实。目前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实行跨地域保护已是大势所趋。根据 TRIPS协议要求,只要该商标在本国经主管机关认定著名或驰名的商标,成员国有义务对该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3.从行业范围看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行业性在于,商标可能只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有名,只能给予在该相应的行业进行保护。只有当被告所在的行业的顾客也知晓原告的商标才能在被告所在的该行业进行保护。因为,在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情况下,没有跨行业的知名度,就不可能有跨行业的联想发生,而没有联想就不会有不当得利损害。
因此,著名商标、知名商标、驰名商标以及高信誉商标等等,它们之间在概念上的界定不一定就是绝对清晰的。如果一定要将它们进行严格的区分,首先得从知名的行业范围来把握,知名度能否超越相应的行业以及超越的行业范围有多大,是它们之间最大的分水岭。
联想是一种基于过去经验的心理想象。因此一定是在商标已经出名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或者说商标的知名范围必须延伸到保护涉及的地域和行业才会有联想的可能。换言之,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行业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可能。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AIPPI)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2基础上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保护作了较为明确的保护措施。首先, AIPPI决议对“驰名商标”作出了定义。所谓驰名商标是指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的相当部分所知晓的商标,且该商标明显地被认为指示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其次,对某些已经取得一定声誉并超出区别商品或服务传统价值功能的商标,应享受更宽的保护,即这些商标权人有权禁止第三人注册、使用,有权禁止第三人从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取不当利益,或给它们造成损害。第三,提出了“相关公众”的概念,使知名度被固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使之更加明确具体。第四,决议进一步提出了高信誉商标的概念。所谓高信誉商标是指为一般公众所知,其知名度极高,以至任何第三人都没有理由使用和注册其商标。高信誉商标由于自身特有的吸引力,对它的保护应及于任何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不一定是高信誉商标,但高信誉商标则必然是驰名商标。
决议的最大价值是将《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与高信誉商标进行了区别,并且认为高信誉商标已不仅仅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都具有的区别能力,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对于驰名商标与高信誉商标在显著性上的差别,决议更倾向于坚持驰名商标在未脱离商标法专属性原则基础上的相对显著性,而只有高信誉商标才具有可以独立存在的绝对显著性的观点。
2.从地域范围看商标知名度。驰名商标的地域性表现在,在一个地方有名就在该地域保护,否则就不应该保护,因为没有当地的知名度,当地的人也不会产生联想。至于商标所有人是否位于该地则并不重要。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的商标,但该商标并不一定是中国的商标。同理,我国各地都实行著名商标的认定制度,著名商标也应该是在该地著名,但不定必须是该地的商标。
在美国,地区法院认为州反淡化法应理解为适用于仅在部分区域著名的商标,而联邦反淡化法所保护的著名商标,按照立法意图显然必须在整个美国的相当部分中知名才符合保护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只在少数地区知名,应该只能依靠当地州反淡化法来保护,只有在全国知名才能获得联邦反淡化法保护当然,这也可能产生新的问题。例如一个商标根据使用意图,仅在州际范围使用,但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另一个商标或者在后商标在联邦获得注册,前一个商标或者在先商标便不能根据州反淡化法起诉联邦注册的商标。这说明,商标的联邦注册的重要性。
商标的知名度与其地域性直接相关,甚至一般观点认为知名度应该以地域范围作为衡量因素。但是,知名度一旦与国家注册、相关公众等其他因素发生关系,知名度可能会同地域范围产生冲突。欧共体坚持不能要求商标在整个成员国知名,只需在个成员国的主要部分存在知名度即可。日本商标法也明确认可商标在国外驰名的事实。目前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实行跨地域保护已是大势所趋。根据 TRIPS协议要求,只要该商标在本国经主管机关认定著名或驰名的商标,成员国有义务对该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3.从行业范围看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行业性在于,商标可能只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有名,只能给予在该相应的行业进行保护。只有当被告所在的行业的顾客也知晓原告的商标才能在被告所在的该行业进行保护。因为,在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情况下,没有跨行业的知名度,就不可能有跨行业的联想发生,而没有联想就不会有不当得利损害。
因此,著名商标、知名商标、驰名商标以及高信誉商标等等,它们之间在概念上的界定不一定就是绝对清晰的。如果一定要将它们进行严格的区分,首先得从知名的行业范围来把握,知名度能否超越相应的行业以及超越的行业范围有多大,是它们之间最大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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