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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及内容

2021-02-10 04:02:53|170|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具有非物质化的特点。人们通常将以非物质财产为对象形成的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权,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据学者考证,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的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知识产权一词逐渐被国际社会普遍使用。
1.知识产权的范围
对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者都有各自的认识和理解。本书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主要根据我国国内法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两个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指著作权(或称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也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几类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外,还包括科学发现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体系,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科学与生产力的发展会催生新型的智力成果,新型的智力成果出现后,则会催生出相应的新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种类根本上取决于科学技术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自知识产权的概念确立以来,其具体范围也不断扩大,呈现出鲜明的动态性。
2.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
当今世界各国制定了不少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和国际性、地区性的协定或公约,一般将其分为两大类:一为著作权(又称版权),一为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厂商名称、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竟争等权利。
3.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抵押、转让赠送等,但有三大特性: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垄断性或排他性,例如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只给予一个专利权,由专利权人所垄断;地域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只在本国国内有效,如要取得某国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的授权(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都享有著作权);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旦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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