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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

2021-02-10 03:02:13|138|起点商标网
1.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
在一些国家,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具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著特征,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著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第一,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第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显著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著性。如“五粮液”商标,该商标本身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人们知道该商品是一种质量很好的酒,从而具有显著性。
在商标理论上存在有关显著性判断的四个具体标准:
(1)臆造性商标是由臆造的词组成的商标,该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例如“ KODARK(柯达)”“ XEROX(施乐)”等即属于此类。
(2)任意商标是指非独创标记用于与其无关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因而具有明显区别力如“苹果”是一个常用词,不能用作苹果本身或水果的商标,但用作计算机或服装的商标却具有突出的显著性。
(3)暗示商标则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具有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故仍可作为有效商标,如“ Microsoft(微软)”用作计算机与软件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一定特点,但并非直接叙述,仍是一个有效商标。
(4)叙述商标是指缺乏任何想象力,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如“ chinchin”用作啤酒商标,只是喝酒时的一种普通祝酒词,缺乏显著性。
总体来看,臆造性商标的显著性最强,任意商标与暗示商标次之,叙述商标最弱。
商标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
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通过使用可以变得具有显著性。同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等原因而使显著性退化甚至丧失。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的驰名度极高的商标可能会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逐渐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被称为商标显著性的退化。例如, Aspirin(阿司匹林)原为拜耳( Bayer)公司的止痛药品牌,如今泛指任何止痛药(但在德国仍为注册商标):1yem(莱卡)原为杜邦( DuPont)公司的品牌,现泛指具有弹性的人造纤维,退化的结果是商标进入公用领堿,商标从注册簿中撤销,使商标权人丧失该商标权。尽管我国商标法对丧失显著性的商标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认定优盘商标成为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应予撤销”的态度表明:在我国商标法律实践上,商标退化仍有可能产生商标注册被撤销的后果。法律规定商标退化而丧失商标权,同时给商标权人子以防止商标退化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商标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标记,有权阻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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