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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

2021-02-10 03:02:18|248|起点商标网
原告1969年在杭州注册设立杭州张某泉剪刀厂,1989年获准注册“张某泉”商标,被告1992年在江宁县注册南京张某泉刀具厂。被告在与原告生产的相同的产品上使用张某泉”商标,但未注册,被告同时在其产品和包装盒上打印“南京张某泉”字样及“张某泉”字样。原告发现后曾与被告交涉,被告也曾于1992年9月通知原告将终止打印“南京张某泉”字样的行为但未付诸行动。1992年12月,原告再次与被告交涉将被告使用的“南京张某泉不粘刀”和“中国江苏南京张某泉”钢印一枚交有关部门封存。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1万元。
一被告诉称菜刀上打印“张某泉”字样是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张某泉刀具厂立即停止在其新产品菜刀及外包装上打印“张某泉”和“南京张某泉”标识的侵权行为:被告南京张某泉刀具厂赔偿原告张某泉剪刀厂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指控的被知识链接告侵犯其名称权的指控。
案例判断:这是一起关于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处理依据与分析要点为
(1)商标专有权的效力延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名称
(2)注册登记在先的企业,其名称和字号有“排他使用权”:厂商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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