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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分类

2021-02-10 03:02:03|131|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主要是排他性财产权利,由权利人控制并享有类似所有权各项权益的利益。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了该知识产权项下的知识产品,且不具备法定的排除违法性理由,则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行为是否包含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标准,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按照一项侵权行为是由一人完成还是由多人完成的标准,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按照侵犯的权利类别进行划分,可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等。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以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包含其他人行为的介入为判定标准,可以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1)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中间没有其他第三人行为的加入。直接侵权在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部分直接侵权的判定,通常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控制,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简单地讲,即要考察该行为是否直接造成某一特定权利所指利益的损害。
(2)间接侵权,是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独特的概念和制度,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非直接地实施受知识产权控制的行为,但该行为与他人可能发生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基于公共政策等非直接法律因素的考虑,法律法规将之认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和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另一类是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或重要步骤。可以说,构成间接侵权的各种行为都不在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内,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在客观上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以侵权行为由一人完成还是由多人完成,可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1)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实施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多人共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理论上,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即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以各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存在分歧。多数学者主张,只要有“行为上的关联性”和“结果的统一性”,即可成立共同加害行为,而不要求有“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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