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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2021-02-10 02:02:41|385|起点商标网
地理标志商标( Geographic Indication)的保护在我国历史不长,前后加起来不足20年时间,但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已经相对成熟,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994年我国商标法上首次确定了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1995年开放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以来,我国在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根据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显示,截止到2019年12月,地理标志商标商标的注册及初步审定总量达到1382件(其中外国在华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商标已达38件),国家质检系统下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数量已达到1192个(其中外国在华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为9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数量达3200多个。
地理标志商标起初属于商业标记的范畴,发挥着商品来源、特征的指示器的作用。当前,各国法律对地理标志商标的认识与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各国参考 TRIPS协议的第22条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按照 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地理标志商标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当下各国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方式,并不完全一样,各有利弊。
地理标志商标是人类历史中最早运用于实践的商品来源指示器,其历史甚至早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早期的农业社会中,农产品交换市场并不繁荣,简单的地理标志商标加商品名称的方式就已经能够满足市场对商品来源区分的需求。但是伴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也随着商标、商号的广泛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淡化了,工业产品的高度同质性也说明它并不完全需要依靠地理因素来区分。但地理标志商标没有就此消失,相反,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作用越来越大。
地理标志商标最初以货源标志的形式出现在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里,经历了从《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斯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到 TRIPS协议的演变,从货源标记到原产地名称再到地理标志商标,代表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含义,各国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不同的保护模式。要想厘清上述关系,有必要对其追本溯源。
1.货源标记( Indications of source)
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是地理标志商标理念被第一次写入的国际条约,在该条约第一版的文本中,货源标记就被纳入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随后,在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形成的《马德里协定》中也使用了同样的概念,但两个条约均未对该术语做出定义。对此,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货源标记是只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通常由名称、用语或符号构成,用以表示该商品源自某一国家或地区。而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货源标记是指用于标示产品或服务起源于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或某个特定地点的“表达形式”或“标记”。
从该概念的表述来看,货源标记侧重在展示商品的来源,即单独强调该商品是否来源于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这一侧面,这就相当于当前大多数工业产品上所标示的“中国制造”“日本制造”。货源标记并不要求商品必须与来源地的地理环境因素相关。这是货源标记与地理标志商标最大的区别。这也导致只要是真实的产地来源,即可以自由使用该货源标记,生产经营者无须对其产品的质量、特征提供特殊保证,这是货源标记最大的特点所在。
2.原产地名称( Appellations of Origins)
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该文本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七种。这说明在法国等国家的影响下,立法者们已经意识到了两者内涵的差别,但是在1925年海牙文本中既没有对这个术语做出定义,也没有提供任何特别的保护,这也使人们产生了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只是表述不同的同一概念的误解,直至1958年,《里斯本协定》才明确细述了该术语的定义,且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了高保护的力度。至此,原产地名称与货源标记完全区分开来。
按照《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
这里不妨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原产地名称
首先,原产地名称文本表述中的地理名称( geographical name),是指商品展示原产地名称时,所要指示的地理因素必须直接、明确排除文字以外的表现形式,图形、标志等不适用于指示原产地名称。
其次,原产地名称要求的地理名称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靠主观臆造而来。
最后,原产地名称首次对使用该名称商品的质量、特征提出了要求,并且要求该质量、特征必须与来源地的地理环境相关联。这使得商品除要标示其来源地外,还须在生产过程中注重其品质、特点和荣誉,要求使用传统工艺,操作流程规范无误。
3.地理标志商标( Geographic Indication)
在1994年的 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商标与版权、专利、商标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七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TRIPS协议不仅仅将地理标志商标纳入保护,而且在协议的第22条给出了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指出“地理标志商标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国(地区)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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