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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协调机制建设

2021-02-10 01:02:55|229|起点商标网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在第二十三条专门增加了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该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登记条件、程序,以及登记证书、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无论是证明商标申请,还是地理标志商标登记,既不同于一般的商标注册,也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许可,它是对某个以原产地名称标志的产品进行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技术质量控制,也不同于常规的相应管理,它是对已经存在的某种产品传统固有特性及其与产地自然、人文因素相关性的“标准化”。可见,地理标志商标是需要主动发掘的经济资源。对于名、特、优农产品,应当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积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所以,目前我国几个系统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大有互补、协调的空间,需要通过共同努力,构建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力、有效的管理运作体系。最好是由一个部门统辖,不要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造成谁都想管,但谁都不管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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