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战略中政府作用的模糊定位导致我国一些商标举措与国家竟争政策相背离
2021-02-10 00:02:29|232|起点商标网
国务院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为配合国家商标战略的推行,中央及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也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办法。
如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确定了首批53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和41家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通过宣传和推广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创立自主品牌方面的经验,从局部到整体、从点到面带动全社会形成商标战略意识。这些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在推行商标战略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对其他地区和企业产生了良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然而,值得重视的是,各级政府在推行商标战略过程中的不少举措值得商榷,这些举措有的甚至与商标战略的本旨背道而驰,可能产生反竞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
①一些地方政府的自主品牌战略偏离竞争政策轨道和商标权产生及价值生成的客观规律,使商标战略的实施过程有片面追求指标化之嫌。如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开展商标孵化”工程,选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政府商标孵化库,按照“积极培育、着力扶持、重点推荐”的原则分层次培养,这种做法忽视了商标价值生成的市场因素,人为地制造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②政府参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比,容易滋生权力寻租行为,同时也产生各地评定标准不的问题,人为构筑地方市场壁垒,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③一些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偏离了促进公平竞争的本义。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对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如上海市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2002年,大连市政府先后成立了大连市品牌兴市领导小组,开展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辽宁省著名商标,对获得驰(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分别重奖300万元和30万元。一些地方政府如吉林、山东、甘肃、江苏等省出台激励政策,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④地方政府一些鼓励自主品牌建设的政策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严重有损我国法制的统一性,人为造成对商标保护标准不一,有悖竞争法理。如上海市对著名商标实施重点行政执法保护,还把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企业字号、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上,并通过建立跨地区和跨部门的保护协作机制,实施对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给予著名商标以高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标准,违背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2吉林省规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这一做法明显与《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状况使我国商标战略实施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与国家竞争政策精神背离的乱相。小编认为,这种状况的产生与政府在商标战略推行中对自身作用定位的模糊不无关系——在商标战略推进中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能更多的是政府主导。
政府在商标战略中定位的模糊或者某种程度上的错位对企业商标战略实施以及商标资产经营的主要危害在于:
①得到政府眷顾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竞争资源,包括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优先等,但在企业之间人为地制造了不公平竞争,严重打击了其他企业诚实经营、培育自主品牌的积极性;
②在追求地方政绩及地方利益目的的驱动下评比出来的名优产品“优”而不优,经不起市场的考验,是种短视的品牌追逐行为,其结果是扰乱了市场,侵害了其他商标经营者的利益,最终坑害了消费者;
③地方政府违背法律法规的品牌培育激励政策塑造了无所不能的政府形象,在严重损害了法律公信力的同时滋长了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些经营者的商标资产经营行为背离市场规律,寻求并满足于被制造为“名牌”的短期效应。
如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确定了首批53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和41家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通过宣传和推广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创立自主品牌方面的经验,从局部到整体、从点到面带动全社会形成商标战略意识。这些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在推行商标战略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对其他地区和企业产生了良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然而,值得重视的是,各级政府在推行商标战略过程中的不少举措值得商榷,这些举措有的甚至与商标战略的本旨背道而驰,可能产生反竞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
①一些地方政府的自主品牌战略偏离竞争政策轨道和商标权产生及价值生成的客观规律,使商标战略的实施过程有片面追求指标化之嫌。如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开展商标孵化”工程,选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政府商标孵化库,按照“积极培育、着力扶持、重点推荐”的原则分层次培养,这种做法忽视了商标价值生成的市场因素,人为地制造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②政府参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比,容易滋生权力寻租行为,同时也产生各地评定标准不的问题,人为构筑地方市场壁垒,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③一些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偏离了促进公平竞争的本义。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对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如上海市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2002年,大连市政府先后成立了大连市品牌兴市领导小组,开展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辽宁省著名商标,对获得驰(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分别重奖300万元和30万元。一些地方政府如吉林、山东、甘肃、江苏等省出台激励政策,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④地方政府一些鼓励自主品牌建设的政策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严重有损我国法制的统一性,人为造成对商标保护标准不一,有悖竞争法理。如上海市对著名商标实施重点行政执法保护,还把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企业字号、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上,并通过建立跨地区和跨部门的保护协作机制,实施对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给予著名商标以高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标准,违背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2吉林省规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这一做法明显与《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状况使我国商标战略实施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与国家竞争政策精神背离的乱相。小编认为,这种状况的产生与政府在商标战略推行中对自身作用定位的模糊不无关系——在商标战略推进中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能更多的是政府主导。
政府在商标战略中定位的模糊或者某种程度上的错位对企业商标战略实施以及商标资产经营的主要危害在于:
①得到政府眷顾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竞争资源,包括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优先等,但在企业之间人为地制造了不公平竞争,严重打击了其他企业诚实经营、培育自主品牌的积极性;
②在追求地方政绩及地方利益目的的驱动下评比出来的名优产品“优”而不优,经不起市场的考验,是种短视的品牌追逐行为,其结果是扰乱了市场,侵害了其他商标经营者的利益,最终坑害了消费者;
③地方政府违背法律法规的品牌培育激励政策塑造了无所不能的政府形象,在严重损害了法律公信力的同时滋长了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些经营者的商标资产经营行为背离市场规律,寻求并满足于被制造为“名牌”的短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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