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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21-02-09 22:02:07|226|起点商标网
邻接权,作为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与传播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
1709年,英国议会颁布《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文件,其中明文规定了作品出版商所享有的出版权利。
19世纪末期,录音、录像、广播、无线电等技术突飞猛进,作品有了一系列新的传播渠道,磁带、唱片、影片等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经济利益遭受巨大冲击,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不断高涨,邻接权及其保护制度随之应运而生。
1910年,德国通过《文学与音乐作品产权法》,将音乐作品和戏曲作品的表演者看做原作品的“改编创作者”,给予等同于原作者的法律保护。1911年,英国在其著作权法中加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权利的条款;1925年,开始立法保护艺术表演人权利;1956年,进一步立法保护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建立起邻接权保护制度。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又称《邻接权公约》)在意大利罗马正式签订。【1)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公约成员国国民在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利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罗马公约》是对邻接权进行国际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标志着邻接权的国际保护体制正式形成。
197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唱片公约》)在日内瓦正式签订。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公约成员国唱片制作者的基本权益,防止他人未经唱片制作者许可而私自制作、进口、公开发行复制品。
1974年,《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简称《卫星公约》)在布鲁塞尔正式签订。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任何播送者在该国领土上或从该国领土上播送任何发射到或通过人造卫星但并非为了提供给他们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该公约为防止通过卫星传播渠道侵犯作者、演员、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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