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和瑞士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提案
2021-02-09 21:02:19|230|起点商标网
在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欧共体和瑞士一直特别强调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当时的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已经拥有6000多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 因此欧共体强烈要求将地理标志商标纳入TRIPS协定。
在乌拉圭谈判伊始,欧共体就强调指出:大量冒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特别是对欧洲地理名称的滥用,导致了贸易扭曲;这些被冒用的欧洲地名代表的产品是在欧洲当地特有的自然和/或人文环境下精心制成的。为此欧共体于1990年3月29日提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草案》,要求所有的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以防止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使用,包括可能使公众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误认的使用”。该草案还对此类行为作如下列举:
在产品交易中直接或间接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该产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商标所表示或暗示的地方。
任何偕用、仿冒或暗示性使用,即使标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以翻译的形式使用该名称或标记,或者伴有诸如‘种'、‘型'、‘式’、‘仿’或类似表达。
对产品名称或表达的使用可能使人将产品与其非真实原产地之地理区域相联系。”
按照该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相当广泛,其构成不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为必要。
欧共体草案还规定:“商标中含有表示或暗示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其他标志,或者由此类标志构成,但其商品不具有此来源的,应当拒绝此商标的注册或宣告无效。”
另外,欧共体还要求在国内法中为有关当事人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地理标志商标因被用于其他来源的产品上而变成通用名称,并特别提到葡萄产品原产地名称不得变为通用名称
可见欧共体草案为所有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严格保护,以防范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误导消费者的地理标志商标冒用行为。虽然上述草案内容没有被TRIPS协定全部采纳, 但构成了协定第23条第1款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的基础。
瑞士提出的TRIPS协定草案 也主张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以防范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使用行为。瑞士的草案文本与欧共体十分相似,甚至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更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瑞士草案没有提到“不正当竞争”一语,瑞士认为,地理标志应当受到绝对保护,不应使原告承担任何不当的举证负担;2)其次,与欧共体草案中的“防止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使用,包括可能使公众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误认的使用”的表述不同,瑞士草案主张应防止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使用行为。换言之,对公众的误导不应仅限于对原产地的误导,也应包括质量特征方面的误导,因为按照瑞士的观点,真正受保护的应当是地理标志商标或原产地名称的声誉。
瑞士草案与欧共体还有一个重大不同:欧共体草案主张原产地名称,特别是葡萄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范围应当与其在原属国受到的保护一致,4)而瑞士草案没有特别提及“葡萄产品”。另外,在防止地理标志商标变为通用名称的条款设计上,欧共体草案特别强调了葡萄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不得变为通用名称,而瑞士草案的相关条款没有特别提到“葡萄产品”。5)这一差别表明,尽管欧共体主张为所有地理标志商标提供全面的保护,但其最重要的目标是确保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能够受到绝对保护;而瑞士则一直主张地理标志商标的绝对保护不仅适用于葡萄酒和其他农产品,也应适用于包括服务在内的其他产品。欧共体与瑞士草案的这一差异并不难理解: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共体主要成员国有发达的葡萄酒产业,而瑞士的地理标志商标多分布在其他农产品和工业产品领域,其旅游、金融等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亦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在乌拉圭谈判伊始,欧共体就强调指出:大量冒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特别是对欧洲地理名称的滥用,导致了贸易扭曲;这些被冒用的欧洲地名代表的产品是在欧洲当地特有的自然和/或人文环境下精心制成的。为此欧共体于1990年3月29日提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草案》,要求所有的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以防止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使用,包括可能使公众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误认的使用”。该草案还对此类行为作如下列举:
在产品交易中直接或间接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该产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商标所表示或暗示的地方。
任何偕用、仿冒或暗示性使用,即使标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以翻译的形式使用该名称或标记,或者伴有诸如‘种'、‘型'、‘式’、‘仿’或类似表达。
对产品名称或表达的使用可能使人将产品与其非真实原产地之地理区域相联系。”
按照该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相当广泛,其构成不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为必要。
欧共体草案还规定:“商标中含有表示或暗示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其他标志,或者由此类标志构成,但其商品不具有此来源的,应当拒绝此商标的注册或宣告无效。”
另外,欧共体还要求在国内法中为有关当事人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地理标志商标因被用于其他来源的产品上而变成通用名称,并特别提到葡萄产品原产地名称不得变为通用名称
可见欧共体草案为所有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严格保护,以防范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误导消费者的地理标志商标冒用行为。虽然上述草案内容没有被TRIPS协定全部采纳, 但构成了协定第23条第1款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的基础。
瑞士提出的TRIPS协定草案 也主张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以防范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使用行为。瑞士的草案文本与欧共体十分相似,甚至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更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瑞士草案没有提到“不正当竞争”一语,瑞士认为,地理标志应当受到绝对保护,不应使原告承担任何不当的举证负担;2)其次,与欧共体草案中的“防止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使用,包括可能使公众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误认的使用”的表述不同,瑞士草案主张应防止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使用行为。换言之,对公众的误导不应仅限于对原产地的误导,也应包括质量特征方面的误导,因为按照瑞士的观点,真正受保护的应当是地理标志商标或原产地名称的声誉。
瑞士草案与欧共体还有一个重大不同:欧共体草案主张原产地名称,特别是葡萄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范围应当与其在原属国受到的保护一致,4)而瑞士草案没有特别提及“葡萄产品”。另外,在防止地理标志商标变为通用名称的条款设计上,欧共体草案特别强调了葡萄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不得变为通用名称,而瑞士草案的相关条款没有特别提到“葡萄产品”。5)这一差别表明,尽管欧共体主张为所有地理标志商标提供全面的保护,但其最重要的目标是确保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能够受到绝对保护;而瑞士则一直主张地理标志商标的绝对保护不仅适用于葡萄酒和其他农产品,也应适用于包括服务在内的其他产品。欧共体与瑞士草案的这一差异并不难理解: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共体主要成员国有发达的葡萄酒产业,而瑞士的地理标志商标多分布在其他农产品和工业产品领域,其旅游、金融等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亦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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