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商标注册谈判的主要分歧和最新进展
2021-02-09 20:02:18|154|起点商标网
多边注册谈判争论的核心问题可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注册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地理标志商标根据多边注册制度获得注册后, 在WTO成员境内应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其次是对多边注册制度的参加问题,即所谓“自愿参加该制度”仅仅是指地理标志商标的通报和注册是自愿的,还是指为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保护也是自愿的?换言之就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对未参加多边注册制度的成员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最后就是该多边注册制度的管理、经济成本与其效益是否会不成比例,对政府的影响如何?
对于欧盟来说,为了落实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建立多边注册制度是其参与多哈回合地理标志商标谈判最为迫切的任务。欧盟在1998年就多边注册谈判提出的第一份提案〔就明确了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迄今未有变化。美国对欧盟关于建立强制性多边注册制度的立场一直持抵制态度,致使该谈判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整个多哈回合谈判的顺利进行。
美、欧之间最大的分歧莫过于多边注册的法律效力问题。欧盟主张强制性注册制度, 该注册制度允许WTO成员对拟注册之地理标志提出异议, 但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在所有WTO成员境内(包括未参加注册制度的成员)均应受到保护;而联合提案设计的多边注册制度仅起到数据库的作用,注册的效力由各国自行确定。美国认为,欧盟关于多边注册的提案使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基于其在原属国享有的保护而在所有WTO成员境内自动享有域外效力。由于该提案推定了地理标志通报的效力,会导致在先商标的效力被终止,地理标志商标作为通用名称的使用亦被禁止,这是美国不能接受的。而联合提案主张的自愿性数据库模式使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不具有任何强制约束力,其结果是导致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条款(特别是酒类地理标志的强保护规定)流于形式,使欧盟多年来为实现地理标志商标国际保护的努力付诸东流。为了表明多边注册议题的重要性,2008年7月欧盟表示可以在农业关税等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领域做出实质性妥协, 以此作为TRIPS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谈判的筹码。
另外,就多边注册制度的成本问题,有学者认为,按照欧盟的提案, WTO成员将地理标志商标向WTO通报后, 其他成员应在18个月内对该通报的地理标志商标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如果有成员提出异议,通报方与异议方应进行双边磋商,磋商的结果可能只是使异议方免除保护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义务,其他成员仍需承担保护义务。这种“要么异议,要么保护”的模式使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在所有WTO成员境内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但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负担,因为这些国家缺乏足够财力对大量的申请进行审查,地理标志保护的成本由此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受益人转嫁给了为审查地理标志商标而设立相关职能机构的WTO成员身上为此应在特定期限内免除最不发达国家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义务,或者延长异议期限,或者对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的总量作出限制, 以减轻WTO成员的审查、异议负担。此外, 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还给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带来管理成本,特别是在制定新的立法和向海外“出口”本国地理标志商标的情况下,这种成本相当高昂;如果这种多边注册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其成本相对更高,且只有少数人受益,成本效益严重失衡。如果将第23条规定的酒类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多边注册制度也随之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由于受益人数量增加,成本会相对下降,因此多边注册制度的成本问题应通过扩大保护来解决。11另外,从商标权人和通用名称使用人的角度来看,在强制注册制度下,在先商标权人和通用名称的使用人要维持其在WTO成员境内的商标权或通用名称的使用权, 必须在相关成员境内逐一提出异议,其成本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但是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尽管在欧盟主张的多边注册制度下会产生通报编辑、异议和监察成本,但是这些成本低于其他提案主张的注册制度,〔也低于注册制度的收益。美国主张的数据库式多边注册制度由于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许多WTO成员会认为注册没有利益回报而对该注册制度置之不理,缺乏査询检索该数据库的意愿,导致地理标志商标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其次,注册制度不会给WTO成员带来新的义务, 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义务不是源于注册, 而是源于各成员已经签署的TRIPS协定。【6) 再次, 注册制度实际上可以使WTO成员节省费用, 因为有效的注册能够便利成员履行地理标志保护义务,避免与地理标志商标冲突的商标获得注册。最后,注册还可以减少冒用行为,从而减少诉讼和相关司法费用1总之,强制性多边注册制度的长远收益高于短期成本,也是最适于实现TRIPS协定第23条第4款“便利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之目标的方案。也有学者认为,要确定多边注册制度的成本非常困难,因为不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目前都没有可靠的数据来准确判断哪种提案主张的多边注册制度成本更高。
经过13年的谈判, 2011年伊始WTO知识产权谈判方终于开始为建立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起草一份单一案文。按照贸易谈判委员会(TNC) 的要求, 在2011年第一季度结束之前, 必须就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谈判中的6个议题提交案文。这6个议题分别是:通知、注册、注册的法律效力、费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以及参加该多边制度。上述议题将逐个进行谈判,最终目标是就多边通报注册制度形成一份完整的案文草案。2011年4月,赞比亚驻贸易谈判委员会大使、谈判主席达灵顿?姆瓦佩(Darlington Mw ape) 就多边注册议题谈判提交了一份报告, 并附有一份在2011年形成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的综合案文草案,谈判各方的不同观点在案文中均以方括号标出。此案文虽然是自1997年启动多边注册谈判以来第一份包含了各成员立场和观点的单一案文,但文中大量的方括号表明谈判各方分歧依旧。达灵顿?姆瓦佩(Darlington Mw ape) 特别指出, 虽然谈判议程仅限于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的讨论,但各成员就案文草案是否应当严格遵守该议程存在分歧。也就是说各成员对多边通报注册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联合提案方坚持多边通报注册制度仅适用于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欧盟等成员主张应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这一分歧涉及下文即将介绍的扩大保护议题谈判。
对于欧盟来说,为了落实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建立多边注册制度是其参与多哈回合地理标志商标谈判最为迫切的任务。欧盟在1998年就多边注册谈判提出的第一份提案〔就明确了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迄今未有变化。美国对欧盟关于建立强制性多边注册制度的立场一直持抵制态度,致使该谈判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整个多哈回合谈判的顺利进行。
美、欧之间最大的分歧莫过于多边注册的法律效力问题。欧盟主张强制性注册制度, 该注册制度允许WTO成员对拟注册之地理标志提出异议, 但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在所有WTO成员境内(包括未参加注册制度的成员)均应受到保护;而联合提案设计的多边注册制度仅起到数据库的作用,注册的效力由各国自行确定。美国认为,欧盟关于多边注册的提案使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基于其在原属国享有的保护而在所有WTO成员境内自动享有域外效力。由于该提案推定了地理标志通报的效力,会导致在先商标的效力被终止,地理标志商标作为通用名称的使用亦被禁止,这是美国不能接受的。而联合提案主张的自愿性数据库模式使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不具有任何强制约束力,其结果是导致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条款(特别是酒类地理标志的强保护规定)流于形式,使欧盟多年来为实现地理标志商标国际保护的努力付诸东流。为了表明多边注册议题的重要性,2008年7月欧盟表示可以在农业关税等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领域做出实质性妥协, 以此作为TRIPS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谈判的筹码。
另外,就多边注册制度的成本问题,有学者认为,按照欧盟的提案, WTO成员将地理标志商标向WTO通报后, 其他成员应在18个月内对该通报的地理标志商标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如果有成员提出异议,通报方与异议方应进行双边磋商,磋商的结果可能只是使异议方免除保护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义务,其他成员仍需承担保护义务。这种“要么异议,要么保护”的模式使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在所有WTO成员境内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但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负担,因为这些国家缺乏足够财力对大量的申请进行审查,地理标志保护的成本由此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受益人转嫁给了为审查地理标志商标而设立相关职能机构的WTO成员身上为此应在特定期限内免除最不发达国家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义务,或者延长异议期限,或者对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的总量作出限制, 以减轻WTO成员的审查、异议负担。此外, 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还给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带来管理成本,特别是在制定新的立法和向海外“出口”本国地理标志商标的情况下,这种成本相当高昂;如果这种多边注册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其成本相对更高,且只有少数人受益,成本效益严重失衡。如果将第23条规定的酒类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多边注册制度也随之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由于受益人数量增加,成本会相对下降,因此多边注册制度的成本问题应通过扩大保护来解决。11另外,从商标权人和通用名称使用人的角度来看,在强制注册制度下,在先商标权人和通用名称的使用人要维持其在WTO成员境内的商标权或通用名称的使用权, 必须在相关成员境内逐一提出异议,其成本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但是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尽管在欧盟主张的多边注册制度下会产生通报编辑、异议和监察成本,但是这些成本低于其他提案主张的注册制度,〔也低于注册制度的收益。美国主张的数据库式多边注册制度由于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许多WTO成员会认为注册没有利益回报而对该注册制度置之不理,缺乏査询检索该数据库的意愿,导致地理标志商标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其次,注册制度不会给WTO成员带来新的义务, 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义务不是源于注册, 而是源于各成员已经签署的TRIPS协定。【6) 再次, 注册制度实际上可以使WTO成员节省费用, 因为有效的注册能够便利成员履行地理标志保护义务,避免与地理标志商标冲突的商标获得注册。最后,注册还可以减少冒用行为,从而减少诉讼和相关司法费用1总之,强制性多边注册制度的长远收益高于短期成本,也是最适于实现TRIPS协定第23条第4款“便利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之目标的方案。也有学者认为,要确定多边注册制度的成本非常困难,因为不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目前都没有可靠的数据来准确判断哪种提案主张的多边注册制度成本更高。
经过13年的谈判, 2011年伊始WTO知识产权谈判方终于开始为建立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起草一份单一案文。按照贸易谈判委员会(TNC) 的要求, 在2011年第一季度结束之前, 必须就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谈判中的6个议题提交案文。这6个议题分别是:通知、注册、注册的法律效力、费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以及参加该多边制度。上述议题将逐个进行谈判,最终目标是就多边通报注册制度形成一份完整的案文草案。2011年4月,赞比亚驻贸易谈判委员会大使、谈判主席达灵顿?姆瓦佩(Darlington Mw ape) 就多边注册议题谈判提交了一份报告, 并附有一份在2011年形成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的综合案文草案,谈判各方的不同观点在案文中均以方括号标出。此案文虽然是自1997年启动多边注册谈判以来第一份包含了各成员立场和观点的单一案文,但文中大量的方括号表明谈判各方分歧依旧。达灵顿?姆瓦佩(Darlington Mw ape) 特别指出, 虽然谈判议程仅限于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的讨论,但各成员就案文草案是否应当严格遵守该议程存在分歧。也就是说各成员对多边通报注册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联合提案方坚持多边通报注册制度仅适用于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欧盟等成员主张应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这一分歧涉及下文即将介绍的扩大保护议题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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