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企业的商标战略
2021-02-09 20:02:39|181|起点商标网
驰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享有一定盛名的商标。驰名商标不要求被所有公众知晓,只需要在与该商品有关的消费者、营销者中出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可见《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或者请求商标行政部门查处侵权时均可以申请行政认定,有权作出行政认定的为商标局。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也可以申请司法认定。
相关部门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相应地,申请认定人可以向认定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人、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由于认定驰名商标是个案进行,因而,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非意味着这个商标一直拥有驰名商标的身份。商标所有人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的,仍应该再提起认定。而且,提起驰名商标认定被驳回的,1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起认定。但是,如果一个商标先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先前的认定对后续的认定仍有影响。具体表现为,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的驰名性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商标仍有可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保护不同,具体表现为:(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5)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强于一般商标,可以体现为:(1)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标记为准;驰名商标则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限制。(2)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未注册驰名商标则获得类似普通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程度。(3)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需要在5年内提起撤销申请;而恶意申请注册,侵犯驰名商标权的,则没有5年时间的限制。(4)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因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法院也更加倾向认定为侵权。(5)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不管法院采取哪种计算赔偿方法,侵权人均有可能需要作出更大数额的赔偿。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从每年不断增长的注册商标数量可以看出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工作。但是,一个企业并非将商标注册后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商标的价值。首先,企业注册商标后要使用商标,这是商标得以维系的要件;其次,企业还需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商标,关注自己商标是否被他人提起注册或者已经注册,是否有人生产、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再次,提高商品质量,使得商标代表的商品生产者信誉提升;最后,增加对商标的投人,使得商标显著性增强,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在不断使用自己的商标,对商标增加广告宜传投人的同时,还要避免商标显著性的丧失。一旦发现丧失商标显著性的行为,比如自己商标被别人用于商品装潢、自己商标被当成通用名称写人字典等,要通过诉讼或者提出异议等行为来主张自己的专有权利。
相关部门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相应地,申请认定人可以向认定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人、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由于认定驰名商标是个案进行,因而,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非意味着这个商标一直拥有驰名商标的身份。商标所有人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的,仍应该再提起认定。而且,提起驰名商标认定被驳回的,1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起认定。但是,如果一个商标先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先前的认定对后续的认定仍有影响。具体表现为,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的驰名性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商标仍有可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保护不同,具体表现为:(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5)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强于一般商标,可以体现为:(1)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标记为准;驰名商标则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限制。(2)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未注册驰名商标则获得类似普通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程度。(3)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需要在5年内提起撤销申请;而恶意申请注册,侵犯驰名商标权的,则没有5年时间的限制。(4)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因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法院也更加倾向认定为侵权。(5)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不管法院采取哪种计算赔偿方法,侵权人均有可能需要作出更大数额的赔偿。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从每年不断增长的注册商标数量可以看出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工作。但是,一个企业并非将商标注册后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商标的价值。首先,企业注册商标后要使用商标,这是商标得以维系的要件;其次,企业还需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商标,关注自己商标是否被他人提起注册或者已经注册,是否有人生产、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再次,提高商品质量,使得商标代表的商品生产者信誉提升;最后,增加对商标的投人,使得商标显著性增强,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在不断使用自己的商标,对商标增加广告宜传投人的同时,还要避免商标显著性的丧失。一旦发现丧失商标显著性的行为,比如自己商标被别人用于商品装潢、自己商标被当成通用名称写人字典等,要通过诉讼或者提出异议等行为来主张自己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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