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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救济

2021-02-09 19:02:27|182|起点商标网
商标侵权的救济方式有行政救济、民事救济以及刑事救济。工商行政部门先受理侵权案件,权利人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同时存在;工商行政部门认为侵权构成犯罪,因而提交法院,权利人以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救济与刑事救济同时存在。无论是否已经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权利人以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均应当受理。行政部门已经处罚过的,法院在刑事处罚以及民事制裁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
1.行政救济
行政机关发现商标侵权的,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也可以依权利人的申请发动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的,可以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则为10万元以下。此外,工商行政部门还可以就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行政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海关部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海关法》对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作出了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商品进出口时可以申请海关保护,海关也可以主动保护。申请人申请海关保护的,需要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货物的价值。海关主动查处的,应该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得到通知后3日内应提出保护申请,否则海关将解除保护措施。申请人或者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有误的、应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是选择程序,而不是前置程序。
2.民事救济
商标侵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符合其规定标准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提起诉讼之前,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也可以针对侵权人的行为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权利人提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而申请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无论是提起保全还是申请禁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法院解除保全或者禁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目前,我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两种措施,而诉前禁令则只是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使用。
认定商标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权利人不要求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侵权结果的产生。但是,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提供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行为是否侵权后,需要确定赔偿额。我国法律规定了3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3)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即法院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和侵权人还可以就赔偿数额自行达成协议。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如果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则按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在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时,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别原告是否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原告如果只是自己生产、销售,损害赔偿额可以以因被侵权减少的产品销售额乘以单件产品的利润额;如果原告自己只许可,不生产,也可以以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或者按被许可人因被侵权减少的产品销售额乘以单件产品的利润额计算。仍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是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有的收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则不应该计算所有的损失,比如有些损失是由权利人自己造成的,或者受市场影响而造成的。权利人也可以在(1)和(2)中选择一种赔偿方式。根据这两种方式计算赔偿额时,法院还可以计算进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的费用和委托代理人的费用。法院在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均不能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时,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此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由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收益难以确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更多的是法定赔偿的方式。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同一般侵权诉讼时效一样为2年。但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3.刑事牧济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由上述规定可知,承担刑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记,这就不存在商标民事侵权中的“相似”标准。商标刑事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这与商标民事侵权坚持的无过错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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