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行政处罚程序
2021-02-09 16:02:27|266|起点商标网
工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依据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简要介绍如下: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一是是否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以确定是否立案。经立案审查,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侵权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申请立案,应当提交相关的立案材料。立案部门对这些材料整理成卷宗,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侵权商标、商品的影像材料、检查监督报告材料、鉴定材料等一起,报县级以上工商局领导批准,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般来说,案件的来源有这样几种:商标权人的投诉。商标权人是商标侵权的直接受害者之一,其商标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依法向工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于购买商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购买到侵权商品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进行检举、举报和控告。上级交办或指定。上级的交办往往是作为大案、要案,或者是因为管辖权争议而作的指定。有关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因管辖或职权的不同而进行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工作中的发现。工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在商标注册、合同管理、企业登记、广告管理等工作中,也可能发现商标侵权的线索,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围绕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调查搜集证据。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对涉嫌商标侵权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情况。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也可以要求涉案当事人来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工商机关需要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工作。工商机关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询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最后由案件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查阅复制权。工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为了办案工作需要,有权对涉案人的发票、账簿、相关的合同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并加以复制。这些资料是经济活动和行为最主要的载体,也是记录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经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从而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检查权,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对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检验,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人可能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地点,如涉嫌侵权的生产加工场地、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刷、销售场所、商品及商标标识存放场所等,可以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采取必要的影像视听手段固定相关证据。
查封、扣押权,即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所谓查封,是指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侵权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将侵权物品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工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工商机关行使上述职权时,同样应该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工商机关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核审。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当由承办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拟出对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核审部门进行核审。核审工作由工商局的法制员队伍执行,一般都是书面进行。核审首先是审查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案件线索来源,审查证据笔录材料,审查批准手续等等环节;其次是审查实体材料是否合法,避免证据过于简单,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对于比较重大案件的核审工作,还要进行集体研究,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案件经过核审,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条件,则报局长批准后告知涉案当事人处罚决定,如果办案有瑕疵,则分情况进行处理:证据有问题,事实没查清的,建议补正;事实比较清楚,但定性和处罚不恰当的,建议修改;程序有瑕疵的,建议纠正;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则建议移送。核审完成后,其结论需经工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4)告知与听证。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生效执行以前,应当给予当事人知悉并且申辩的机会。因此,商标权行政保护方式中有告知与听证的程序。工商机关应当把调查认定的侵权事实和理由,以及处罚决定告知侵权人,并通知侵权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如果处罚结果比较严重,如罚款较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行政相对人还可以要求工商机关举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由工商局组织和主持,提前7日通知,除涉及保密和隐私情况外,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听证程序也有完整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严格遵循。
(5)作出决定和执行。经过上述程序的案件,由工商局局长最终签字批准处理决定。如果给予行政处罚,则工商机关需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宣告后当场由当事人签收。如果无法当面签收,则应在7日之内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受罚义务。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则工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一是是否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以确定是否立案。经立案审查,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侵权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申请立案,应当提交相关的立案材料。立案部门对这些材料整理成卷宗,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侵权商标、商品的影像材料、检查监督报告材料、鉴定材料等一起,报县级以上工商局领导批准,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般来说,案件的来源有这样几种:商标权人的投诉。商标权人是商标侵权的直接受害者之一,其商标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依法向工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于购买商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购买到侵权商品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进行检举、举报和控告。上级交办或指定。上级的交办往往是作为大案、要案,或者是因为管辖权争议而作的指定。有关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因管辖或职权的不同而进行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工作中的发现。工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在商标注册、合同管理、企业登记、广告管理等工作中,也可能发现商标侵权的线索,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围绕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调查搜集证据。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对涉嫌商标侵权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情况。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也可以要求涉案当事人来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工商机关需要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工作。工商机关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询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最后由案件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查阅复制权。工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为了办案工作需要,有权对涉案人的发票、账簿、相关的合同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并加以复制。这些资料是经济活动和行为最主要的载体,也是记录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经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从而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检查权,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对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检验,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人可能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地点,如涉嫌侵权的生产加工场地、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刷、销售场所、商品及商标标识存放场所等,可以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采取必要的影像视听手段固定相关证据。
查封、扣押权,即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所谓查封,是指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侵权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将侵权物品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工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工商机关行使上述职权时,同样应该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工商机关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核审。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当由承办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拟出对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核审部门进行核审。核审工作由工商局的法制员队伍执行,一般都是书面进行。核审首先是审查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案件线索来源,审查证据笔录材料,审查批准手续等等环节;其次是审查实体材料是否合法,避免证据过于简单,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对于比较重大案件的核审工作,还要进行集体研究,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案件经过核审,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条件,则报局长批准后告知涉案当事人处罚决定,如果办案有瑕疵,则分情况进行处理:证据有问题,事实没查清的,建议补正;事实比较清楚,但定性和处罚不恰当的,建议修改;程序有瑕疵的,建议纠正;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则建议移送。核审完成后,其结论需经工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4)告知与听证。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生效执行以前,应当给予当事人知悉并且申辩的机会。因此,商标权行政保护方式中有告知与听证的程序。工商机关应当把调查认定的侵权事实和理由,以及处罚决定告知侵权人,并通知侵权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如果处罚结果比较严重,如罚款较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行政相对人还可以要求工商机关举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由工商局组织和主持,提前7日通知,除涉及保密和隐私情况外,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听证程序也有完整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严格遵循。
(5)作出决定和执行。经过上述程序的案件,由工商局局长最终签字批准处理决定。如果给予行政处罚,则工商机关需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宣告后当场由当事人签收。如果无法当面签收,则应在7日之内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受罚义务。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则工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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