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你降服了标准必要专利吗(上)
2021-02-09 14:02:22|238|起点商标网
标准必要专利,是多少家企业、多少位企业家梦寐以求的核心竞争力,只要拥有了标准必要专利,就意味着成千上万家企业将拜倒在该专利的石榴裙下。因此,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就成为必然。但拥有了标准必要专利就可以傲视众多追求者而凭自己主观喜好挑挑拣拣、随意接受或拒绝吗?答案是“非也,FRAND在呢,它专门看着标准必要专利”。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看一件案例吧。
美国IDC公司拥有无线通信技术领域中2G、3G、4G标准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正是一个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傲视群雄而对追求者挑挑拣拣的傲慢公主。而华为公司想要实施IDC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毅然加入了IDC公司热切的追求者大军。为了得到IDC公司这位骄傲的公主的青睐,华为公司可谓费尽了口舌。结果IDC公司认为华为公司给的许可使用费太低,礼金太穷酸,不仅不同意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华为公司,还将华为公司告上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要求华为公司赔偿IDC公司的损失,IDC公司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请求对华为公司启动337调查,禁止华为公司制造、销售、进口3G产品。华为公司无奈之下,随后就在深圳中院起诉IDC公司,认为IDC公司违背了其承诺的FRAND义务,请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确定被告IDC公司就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华为公司的许可费率或费率范围。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IDC公司的确太过霸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FRAND义务,判决IDC公司应该许可华为公司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必要专利申请,许可费率不得超过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0. 019%。华为公司在这个案件中可谓大获全胜。
在这个案件中,有几点值得我们讨论和思考。首先,我们看到案例中多次出现“标准必要专利”,到底“标准必要专利”是什么奇珍异宝,使得大家都趋之若鹜呢?其实,所谓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具有可复制性、通用性、互换性,其基本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统一市场秩序。而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技术。说到标准,还跟标准组织分不开。世界上主要的标准组织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美国电信工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使特定专利技术成为标准组成部分的时候,当然也考虑到拥有这种专利的企业可能有狼子野心,利用专利去垄断市场,所以标准组织都一致决定使用看门人看着这些野狼,这个看门人就是所谓的FRAND义务。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FRAND义务的威力,看看这个看门人是怎样尽忠职守地看管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的。FRAND义务,简单说来,就是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与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义务。这短短7个字,毕竟是原则性的规定,弹性大,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到底什么是公平、合理与无歧视,可谓众说纷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Mark Lemley对上述几个义务有着独特的见解。他认为,第一,公平是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在许可条件上是公平的,许可条件不得排除或限制竞争。举例来说,我打算买你的牙膏,你却要我把你的牙刷顺便买了才肯把牙膏卖给我,这就是不公平;我希望你授权我使用你的A产品,你却要求我免费授权你使用我的B产品才肯把A产品授权给我使用,这就是不公平;我想跟你做生意,你说要跟你做生意就不能跟别人做生意,这也是不公平。第二,合理主要是指许可费率的合理,即如果每个被许可人都按一样的费率给许可使用费,最后的累计费率不能不合理。而且,无论被许可人跟许可人的这笔生意是大是小,许可人对每一个被许可人的许可费率都应该是合理的,厚此薄彼的做法就不合理。第三,无歧视原则要求许可人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对待每一个独立的被许可人。王子地痞,一视同仁。当然,许可人也有权根据被许可人的交易数量与可信度适当调整许可费率和支付方式。
美国IDC公司拥有无线通信技术领域中2G、3G、4G标准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正是一个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傲视群雄而对追求者挑挑拣拣的傲慢公主。而华为公司想要实施IDC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毅然加入了IDC公司热切的追求者大军。为了得到IDC公司这位骄傲的公主的青睐,华为公司可谓费尽了口舌。结果IDC公司认为华为公司给的许可使用费太低,礼金太穷酸,不仅不同意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华为公司,还将华为公司告上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要求华为公司赔偿IDC公司的损失,IDC公司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请求对华为公司启动337调查,禁止华为公司制造、销售、进口3G产品。华为公司无奈之下,随后就在深圳中院起诉IDC公司,认为IDC公司违背了其承诺的FRAND义务,请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确定被告IDC公司就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华为公司的许可费率或费率范围。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IDC公司的确太过霸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FRAND义务,判决IDC公司应该许可华为公司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必要专利申请,许可费率不得超过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0. 019%。华为公司在这个案件中可谓大获全胜。
在这个案件中,有几点值得我们讨论和思考。首先,我们看到案例中多次出现“标准必要专利”,到底“标准必要专利”是什么奇珍异宝,使得大家都趋之若鹜呢?其实,所谓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具有可复制性、通用性、互换性,其基本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统一市场秩序。而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技术。说到标准,还跟标准组织分不开。世界上主要的标准组织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美国电信工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使特定专利技术成为标准组成部分的时候,当然也考虑到拥有这种专利的企业可能有狼子野心,利用专利去垄断市场,所以标准组织都一致决定使用看门人看着这些野狼,这个看门人就是所谓的FRAND义务。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FRAND义务的威力,看看这个看门人是怎样尽忠职守地看管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的。FRAND义务,简单说来,就是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与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义务。这短短7个字,毕竟是原则性的规定,弹性大,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到底什么是公平、合理与无歧视,可谓众说纷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Mark Lemley对上述几个义务有着独特的见解。他认为,第一,公平是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在许可条件上是公平的,许可条件不得排除或限制竞争。举例来说,我打算买你的牙膏,你却要我把你的牙刷顺便买了才肯把牙膏卖给我,这就是不公平;我希望你授权我使用你的A产品,你却要求我免费授权你使用我的B产品才肯把A产品授权给我使用,这就是不公平;我想跟你做生意,你说要跟你做生意就不能跟别人做生意,这也是不公平。第二,合理主要是指许可费率的合理,即如果每个被许可人都按一样的费率给许可使用费,最后的累计费率不能不合理。而且,无论被许可人跟许可人的这笔生意是大是小,许可人对每一个被许可人的许可费率都应该是合理的,厚此薄彼的做法就不合理。第三,无歧视原则要求许可人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对待每一个独立的被许可人。王子地痞,一视同仁。当然,许可人也有权根据被许可人的交易数量与可信度适当调整许可费率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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