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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商标法》法定赔偿制度的建议

2021-02-09 13:02:33|145|起点商标网
(一)明确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对于法定赔偿额的确定,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只是笼统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来确定。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只列举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所应考虑的诸种因素,而依据这些因素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却没有确定的计算方法。因此,为了使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使各地法院对此有个统一的标准,应尽快对于法定赔偿额确定一套计算方法。
(二)给法定赔偿设定一个底线。笔者认为,法定赔偿应该有一个最低额的限制,同样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以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来计算赔偿额的,也应该有一个最低额或者底线的限制。如果权利人选择要求最低的法定赔偿额,则无须对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进行举证,且其可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选择法定赔偿。
(三)为科学合理地解决好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和困惑,我国的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提出了不少的方案,其中有:商标侵权赔偿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乘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利润率,加上被侵权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损害时,商标专用权人,得就其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去受侵害后使用同一商标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按照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权利人损失;以商标设计费来确定商标的价值,核算侵权赔偿额;以商品的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侵权赔偿额;采用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额,等等。这些方案对完善我国商标法确定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是有一定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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